从物证不足视角剖析涉毒命案有效辩护技巧问题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 黄坚明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标准版”无罪情形之一。而物证不足、书证不足、证言不足、口供证明力不足、视听资料不足等可认定为“精细版”的“证据不足”无罪情形之一。物证在涉毒命案中尤为重要。若侦查机关没有取得毒品来源、现金毒资来源等关键性证据,没有扣押到毒品实物,全案核心证据缺失,如何证明此案就是如假包换的涉毒案,还是人为炮制的涉毒案呢?此种情形,能否按疑罪从无,无罪处理即可呢?部分案件就是如此处理的,但部分也并非如此。罪与非罪的标准,在具体个案中有时是非常模糊的。针对物证不足型无罪案,简略分析、归纳如下:

其一,关键物证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如:办案人员没有采取拍照或录像方式,固定涉案毒品的原始状态,且关键证人违规出现在案发现场,行为人也辩解其被关键证人诬告陷害,为此检察机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调取现场执法录像资料,最终证实参与搜查的民警及辅警的证言,与现场执法录像反映的情况不符,最终导致涉案物证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等非法证据进行了排除。相关案例如:武江检公诉刑不诉〔2019〕75号(涉案物证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等证据被排除)、珠斗检公诉科刑不诉〔2019〕132号(关键物证被排除)。

其二,关键毒品疑似物缺失。如:毒品实物缺失,被追诉人口供所述的毒品可疑物究竟是冰糖,还是冰毒存疑;涉案物品究竟是面粉,还是白粉存疑;或者是,涉案毒品已灭失无法恢复,在案证据或许能证明涉案毒品曾客观存在过,但现已灭失且无法恢复。

其三,物证缺失,涉案毒品数量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不明。如: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涉案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涉案毒品物证已灭失,且无法恢复,致使此案无法确定贩卖毒品的数量,自然也无法做毒品定性检测,故贩卖毒品的事实无法认定。

其四,物证缺失,单凭在案言词证据,无法证实涉案毒品真伪、数量、种类、纯度等基本案件事实。如:三宗指控无法确定行为人所取物品是否是毒品,仅有的证人证言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其五,因办案程序违法,导致关键物证同一性存疑。如:办案人员在案发现场所扣押的毒品和指认称量的毒品,在同一性上存在疑问,鉴定机构所鉴定的毒品是否为行为人贩卖的毒品存疑,导致案件无法定案。

其六,关键物证是被盗窃的物品,还是他人遗留物的关键事实存疑,致使被追诉人的口供属孤证。类似不诉案例包括: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海龟数量不明)、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2号、(非法所得数额不明)、桃检刑不诉〔2019〕87号(信用卡数量的证据是孤证)。

其七,关键物证证实是假毒品,进而导致被追诉人行为被认定为不是犯罪行为。如:行为人不知道自己贩卖的毒品系假毒品,因其客观上贩卖的不是刑法规定的毒品,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事实上不可能侵害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不具有实质违法性,最终此案被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

其八,在案物证恰好证实涉案毒品数量甚少,被追诉人行为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如:行为人身上被查获的毒品数量甚少,且未经纯度鉴定,致使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毒品,与从他处查获的,且经鉴定系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的毒品是否具有同一性存疑,进而导致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毒品,与已贩卖给他人的毒品是否均来源于行为人的关键事实存疑,进而导致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涉案行为贩卖毒品罪,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甚少,低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进而导致案件无法定案。

其九,毒品的包装物未保存,重要物证缺失。如:用于包装毒品的白色透明塑料自封袋已灭失,指纹或者其他痕迹物证也已灭失,致使在案证据无法证实何人是真正的作案者。

其十,生物物证缺失,行为人的指纹及DNA信息缺失。关键生物物证灭失,涉案指纹或者其他痕迹物证灭失,直接导致关键物证权属存疑,导致部分证据已经灭失无法弥补。如:在案发现场有提取到手机和现金,但无法在涉案手机、现金上提取指纹并进行鉴定。再如:在案生物痕迹证据是孤证,案发现场指纹提取是孤证,台椒检公诉刑不诉〔2019〕270号、株天检公刑不诉〔2019〕109号不诉案。

其十一,关键物证权属存疑,涉案毒品可疑物应属他人所有。关键涉案手机属他人所有,且涉案机主已死亡;涉案现金照片无来源、登记说明。照片上标注时间不具有准确性,且涉案时间来源存疑。

当然,物证不足是涉毒命案常见无罪情形,物证不足的情形也很多,在具体个案中物证不足的情形也非常复杂,物证非常充分的情形也非常多。当然,我们辩方只专注于无罪情形的系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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