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请了解:新《著作权法》来了,你的侵权赔偿款会得多少?

案例:某雷广告摄影服务部(以下简称某雷广告)根据客户的委托将经过精修、调色、裁切等一系列后期制作的成片为客户制作成菜谱或灯箱片交付使用。后发现被告刊载的94张照片与某雷广告后期制做过的照片完全一致,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后经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某雷广告经济损失500元及相应存在票据的维权费用,案件受理费4401元,由某雷广告承担4351元、被告承担50元。
以上案例是在现行《著作权法》背景下较为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通过该案件可以看到,著作权人在现行《著作权法》的背景下常常会面临维权举证难、成本高、维权成功后得到的赔偿明显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困境。可喜的是2021年6月1日新《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后,新《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酌定赔偿额提高了上限,并设定了下限;同时,还同步增设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两处修订亮点的出现,或许将使得前述案件中著作权人所面临法院判决赔偿过低的境遇能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善。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酌定赔偿金额上限为五百万元,下限五百元

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酌定赔偿金额从原先的五十万元上限提高到五百万元,在提高上限的同时还设定赔偿金额的下限为五百元。该修订一方面彰显了国家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的决心;另一方面,也从立法上积极引导和推动社会各界形成尊重著作权、尊重创新创造的氛围。该修订也为在现阶段大量出现的摄影作品维权案件、ktv音乐作品维权案件因法院判赔金额畸低而陷入困惑的著作权人注入一剂强心剂。

二、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

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新增了“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的规定。

新《著作权法》颁布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部门法均已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到新一轮的修订中,并已颁布陆续施行。新《著作权法》中新增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意味着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已在立法上完成了基本框架的搭建。

三、新《著作权法》有关赔偿制度的变化将可能会带来什么影响?

1.提高酌定赔偿金额的上限,将增强法院惩治侵权人的决心

现行《著作权法》的酌定赔偿金额上限仅为五十万元,该上限已明显落后于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的水平,在大量适用酌定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赔偿金额上限不提高,也极大地影响人民法院对侵权人进行惩治的决心。通过提高上限,一方面增强人民法院下重拳打击著作权侵权人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起到了威慑侵权人的社会效果。

2.设定酌定赔偿的下限,可保护作者创作热情

在现行《著作权法》未设定酌定赔偿下限的背景下,部分行业和作品类型因赔偿金额低而长期被大量侵权且无法得到遏制。如ktv行业中大量存在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部分地方法院以保护实体经济为由,将在ktv行业中大量发生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件的判决赔偿金额不断下调,从早期的每首歌曲赔偿金额1000元下调到500-800元,再逐步下调至100-200元,甚至一些地方法院还出现每首歌曲判决赔偿金额仅有50元的畸低判决,这样的判决结果使得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苦不堪言。一方面是大规模的侵权和高额的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得到的又是畸低的赔偿金额。新《著作权法》的修订给法院设定了采用酌定赔偿时下限,希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金额畸低的情形,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

3.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将提高权利人维权动力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意味着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成本将会极大提高。再以ktv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类纠纷为例,此类案件之所以在权利人和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多年的打击下,仍然屡禁不止。除与前述人民法院酌定赔偿的金额畸低、集体管理组织采用的授权方式和政策有待调整外,对于重复、恶意侵权的ktv经营者缺少惩罚性赔偿的手段,也是重要的原因。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无有关重复、恶意实施侵权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使得在法院对此类案件判决赔偿金额畸低的背景下,部分ktv经营者收到法院判决并支付赔偿款后,仍肆无忌惮的重操旧业,继续在经营活动中重复、恶意使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音乐作品进行营利。权利人的再次维权仍将得到的是较低的赔偿金额,对侵权人并无实质性的触动,也极大的打击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著作权法》后,侵权人重复、恶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重判决赔偿金额,将有利于提高权利人的维权动力。

相信,随着新《著作权法》的施行,新《著作权法》中的有关侵权赔偿的制度也将在司法实务中得到运用和体现,由此给著作权人、侵权人以及整个社会的影响也将逐步显现,对此我们将拭目以待。
END
作|者|介|绍
 何宇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治理、民商事争议解决。

 潘旭升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治理、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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