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活动中你所不知道的违规操作(补充)
上次的发布的文章列举了一些采购单位,供应商,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当然违规行为只是一部分,本文件继续给朋友门列举一部分,不全面的欢迎朋友门提出来。
一、采购单位、采购单位代理机构
1. 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 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3. 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
4. 除《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采购进口产品;
5. 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
6.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问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7. 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8. 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未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通过投标、响应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
9. 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
10.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11. 非法于预采购评审活动;
12. 谈判、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未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未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磋商机会;
13. 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14. 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竟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15.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16.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17. 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18. 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19. 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20.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
21. 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2. 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23. 质疑答复内容不完整;
24. 质疑答复涉及商业秘密。
二、评标专家
1.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2.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
3.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4. 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三、供应商
1.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2.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4.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
11.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2.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13.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4.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5.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