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已过 起诉至法院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超过仲裁时效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又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如何处理呢?
我们知道,目前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那么劳动争议在超过仲裁时效一年后,又不服仲裁诉至法院,是否需要再考虑诉讼时效呢?
就仲裁时效性质来说,笔者认为其与诉讼时效性质无异。其在程序上、效果上均是相同的。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中,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法定前置程序。因此从程序上的两者衔接来说,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可以说就是它的诉讼时效。如果超过此期间,经仲裁处理而不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再提起诉讼的,理当引起超过诉讼时效的同样后果—胜诉权的丧失。此时,法院依法应予受理,但在被告方抗辩诉讼时效经审查确已超过仲裁时效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等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还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起诉至法院时,应适用民事诉讼的两年时效制度。笔者认为,按此逻辑,超过仲裁时效导致仲裁胜诉权的丧失时,其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要两年的诉讼时效未届满,当事人不会产生超过时效的不利后果。明显,仲裁时效的规定这样岂不多余?直接规定诉讼时效就可以了。再者,我国《劳动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建立是为有效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在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为保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在此,我们要提醒的是:作为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需要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一年内,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避免产生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产生不利的后果。
(芜湖经开区法院 伍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