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碰瓷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举证?
负责档案保管的员工离职时带走了自己的劳动合同,随后状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公司应如何举证呢。
王某于2016年6月5日入职某教育培训公司,月工资9000元,王某称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从入职的第二个月,即2016年7月5日开始至2017年2月4日王某离职时,每月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是63000元。
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为王某负责保管员工档案,其离职时将自己的劳动合同带走了。
公司提供的《员工录用审批表》中明确约定了王某的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说明王某负责保管员工档案。
公司通过调查,发现王某和不同的公司已经打过十几起官司,都是没干多久就提起诉讼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这里有一份《撤销通知》,能够证明公司确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撤销通知》内容为:
“因本公司员工人员构成比较复杂,一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实际困难,如果仅与你一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故撤销6月5日向你下发的《聘任通知》,月工资标准不变。若无异议,可在本公司继续工作,若持异议,请自行离职”。
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1日,并且加盖了公司的公章。
王某平时有机会接触公章,有可能是王某事先在空白纸上盖好公章,之后再打印相关内容。
依据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撤销通知”上的印文与落款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上的公司印文与落款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为,先盖印文后打印字迹。也就是说,王某提交的这份撤销通知,是先盖好公章后再打印出文字的。
根据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王某提交的撤销通知是先盖好公章后再打印出文字。因此这份证据是伪造的,法庭不予采信。
公司主张,王某离职时带走了劳动合同,应由公司举证,但公司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虽然王某负责员工档案管理,并且王某手里确实拿着部分公司文件,但不能据此认定公司与王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二倍工资”的性质不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非诱导劳动者从中谋利。
结合《员工录用审批表》分析,该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表中明确约定了王某的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审批表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既能够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所以公司不必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