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上热搜:“5·20”不办离婚登记,这波操作有啥问题?

由于有“我爱你”的甜蜜谐音,每年5月20日是恋人们结婚登记高峰之一。而为保证“5·20”当天准新人们都能如愿领证,近日,贵州省凯里市民政局发布《“5·20”结婚登记温馨提示》,涉及当天将延长结婚登记时间并暂停办理离婚登记业务的内容;湖南省平江县婚姻登记事务所则发布了《关于5月20日暂停受理离婚登记的公告》,内容亦为 2021年5月20日当天暂停受理离婚登记。

两则新闻一出,立即冲上热搜,并在引发热议。5月16日晚,凯里市民政局、凯里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过凯里市融媒体中心通过官博发表《致歉声明》,表示将在“5·20”当天延长婚姻登记时间、增加婚姻登记办理窗口,同时明确告知离婚登记地点。5月17日晚,平江县民政局发布《撤销<关于5月20日暂停受理离婚登记的公告》的说明》,诚恳向社会公众致歉。

在一片热议声中,不少网友给两地相关部门点赞,称:“'5·20’是个好日子,行政机关办事有温度。”“这一天想要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实在多,工作人员很辛苦,应该对他们表示体谅。”对比之下,反对的声音则显得各式各样。有网友说:“双十一也别办结婚业务呗,也给工作人员放个假。”也有网友发出“灵魂拷问”——“愚人节公安局可以不接诈骗案吗?”“'5·21’是不是音同'我爱离’?当天能不能暂停办理结婚登记业务?”而其中,有一部分人的发声引起了我的注意,那就是关于 “这是否是行政机关不作为、懒政的表现”、“工作日不办理离婚登记业务法律依据何在”的疑问。

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既是权力更是义务还是责任,“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亦是作为行政机关的民政部门所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处在工作日应当对外办公,办公时间在办公场所外公告。”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则对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陆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而今年的5月20日既非周末亦非法定节假日,民政部门应当对外办公,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受理;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民政部门则应依法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我国实行的婚姻制度为“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显然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的法律地位亦不高于离婚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不能在办理结婚登记和办理离婚登记之间设置优先办理的次序,而应该给每一位前来办事的群众以同等的尊重。也许今年还是同往年一样,在“5·20”办理结婚的人会很多,但一定也有一些人希望能够办理离婚登记,离婚者同样需要被看到、被关注、被关爱,他们并不需要行政机关和现行法律的“法外开恩”,仅仅只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办事”。行政机关应该尽量让每一位群众都感受到行政机关的办事温度,这才是真正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作者简介

钟 晨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公司并购及破产与清算、公司治理、行政管理法律事务、建设工程与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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