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关于2020年度运杂费继续作为销售费用核算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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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说明新收入准则适用后, 2020 年度销售费用中的运杂费是否应按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核算?

回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附带安装项目的运杂费均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在项目存货中归集并跟随收入确认一并结转营业成本;不附带安装的产品销售所发生的运杂费则在销售费用科目里的运杂费项目中归集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销售费用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发行人销售费用里的运杂费主要是运输无须安装产品至客户指定地点发生的费用及出口报关相关费用, 属于前述规定中描述的范围,在2018年至2019年,发行人均将其计入销售费用。

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中的规定:“在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该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通常情况下,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相反,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则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发行人的运输活动是在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在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下,不附带安装的产品销售发生的运杂费系为了履行销售合同而从事的活动,属于合同履约成本。由于将不附带安装的产品销售发生的运杂费计入销售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基本精神,同时考虑到2020年会计科目与2018年和2019年的可比性,发行人在2020年仍将运杂费计入销售费用。

可比上市公司中除四方科技外,其他可比公司在实行新收入准则后其运杂费亦均在销售费用中核算,具体情况如下:


经创业板注册制审核上市且最近已披露 2020 年年报的下列上市公司中,执行新收入准则前后对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亦均作为销售费用核算,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科创板披露的审核问询回复信息,针对关于运费计入销售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问询时,以下两家上市公司亦以保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执行新收入准则前后对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仍作为销售费用核算符合规则的回复,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发行人 2020 年度销售费用中的运杂费继续作为销售费用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可比公司和其他上市公司的核算方式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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