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铭切瓜|离婚前,老公将自己的钱给前妻的孩子算不算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5月20日,记者从宜宾市高县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根据法院判决文书显示,原告刘某英(女)与被告孙某艮(男)为夫妻,系二婚,于2015年12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于2016年4月18日登记结婚。

由于从事远洋工作、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两个月且各自使用自己的收入,2020年孙某艮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高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判决两人离婚。期间,孙某艮每月给刘某英转款20,000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计转款170,000元。但是,刘某英并没有用这钱添置任何财产,且对该款项不能作出合理支出说明。另外,在2018年6月23日孙某艮通过手机银行向其与前妻之子孙金(化名)转款200,000元。

刘某英于2021年2月提出诉讼,认为孙某艮给孙金的200,000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英的诉讼请求。目前,刘某英已经提出了上诉。

离婚前,给前妻孩子的钱算不算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能不能分割?为此,川观新闻记者小铭邀请到了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和宜宾市高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黄洁一起来切这个瓜。

给前妻孩子的钱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要视情况来定

“首先,明确一点,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的收入和支出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曾文忠解释,按照《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曾文忠告诉记者,《民法典》还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不同案件共同财产的认定情况,法官可以在维护公平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具体到这个案件中,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不足两个月且各自使用自己的收入,且没有添置任何东西,所以我们在判决的时候,根据实际的生活经验和一般的法律常识,为了维护公平,没有把孙某艮给孙金的200,000元算作夫妻共同财产。”黄洁解释,在各自使用自己收入的情况下,如果两个人有添置物品,这个物品可以算作共同财产,但是本案没有这种情况。“所以,这个和我们平时一起生活一起收入支出的情况不大一样,可以算作一个特殊的案例。”

能不能进行分割?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不能分割

“我们法院在判决的时候,认定这200,000元不属于共同财产,所以不能进行分割。”另外,黄洁进一步解释,如果法院认定为这20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艮每月给刘某英转款的170,000元和女方的工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共同进行分割。而女方刘某英只要求对给前妻孩子的200,000元进行分割,显失公平,“所以,我们法院没有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现在根据法院的判决,既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存在分割情况。”曾文忠告诉记者,按照判决,孙某艮给孙金的200,000元属于孙某艮自己的私产,所以就不存在分割一说。“既然不是共同财产,也不存在转移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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