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的区别,认清合同欺诈,不能吃了哑巴亏

如今社会上,以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合同欺诈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欺诈性与复杂性,往往容易被合同纠纷的假象所掩盖,以至于很多人很难把它与合同纠纷正确区分。

对于这种合同性质的认定,关系到企业和个人利益能否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如果我们对正在履行的合同产生疑惑,在处理过程中,把合同欺诈当成了一般的合同纠纷,就很容易错过挽救损失的最佳时机,掉入别人的“陷阱”。因此,有必要将二者准确区分。

一、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的概念及区别

(一)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的概念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纠纷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合同欺诈具有矛盾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履行合同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欺骗或隐瞒相对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回应,履行合同的目的是骗取他人的钱财。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可分为民事意义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

(二)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

区别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只是为了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是合同欺诈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过高估计了自己的履行能力,虽经过努力仍不见成效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

区别二: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却虚构事实或制造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构成合同欺诈;如果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工作失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二、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

不法分子在实施合同欺诈时往往虚构事实或隐瞒行为,拿到钱财就消失。我们将生活常见欺诈手段进行总结和分析,其进行合同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为:

1.虚构或冒用他人的合同主体签订合同。

行骗人大都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伪造或利用他人的营业执照、公章、许可证、银行票据等证件,虚构背景编造谎言。一般说来,这些人往往装得很阔很有来头,或一掷千金毫不吝惜,或言称与某某领导人有某某关系,以骗取他人的信任,签订合同,谋取财物。

2.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等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行骗人往往把别人的货说成自己的,编造事实,无中生有、诱人上当,也有的以部分商品为诱饵,与多家签约,“一女多嫁”。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将一处房产卖给多家以诈骗钱财;再如银行借款合同中,行骗人往往以自己的财产作重复抵押,分别向几家银行多头贷款或他人借款,套取现金。而一旦将货物或货款骗到手,行骗人立即变更地址、企业字号等。充分利用其有固定铺面与讨债人周旋,展开游击战,任你跑断腿,就是避而不见或者索性将原企业注销、人去楼空,干脆来个无影无踪,让债权人无处可循。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隐瞒导致合同不成立的重要信息,或与他人恶意串通,诱使第三方做出错误的判断;使其在不知情时签订合同。

4.以“联营”、“加盟”等名义实施合同欺诈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对产品、技术、工艺进行虚假宣传,对自身资质进行夸大或虚构,以及用“效益分析”的方式虚构致富前景,以高利润为诱饵,签订合同,骗取保证金、抵押金、中介费等。

5.无正当理由突然终止履行合同,或将责任推卸为当事人的过错,不退还所收定金、保证金、押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另找名目收费。

如行骗人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如“金属铸件”等子虚乌有的广告信息,然后以中介人的身份与闻之而来的当事人订立信息中介合同,借机收取所谓的信息费、立项费、中介服务费等,然后再让签约当事人持合同到另一个事先已串通好的外地合伙行骗人那里订立虚假加工承揽合同,并借机收取保证金、材料款等费用,接着将样品图纸交给对方当事人限期制出样品,并约定,样品不合格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由于图纸设计本身存有缺陷,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做出合格样品来,所交纳的费用自然不能取回,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6.合同履行先提货或付款

①收到货款消失不见;②以预付货款或给付定金为诱饵,给对方一定甜头,打消对方的顾虑,好借以骗取对方大量钱财。

7.以转让专利、高新技术为名,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连续骗取对方转让费、中介费、培训费、设备费等。

8.利用印刷精美的广告做虚假或夸大宣传,一般将未获得过任何荣誉的产品,宣传为专利产品、荣获国家荣誉称号的产品等,诱人签订合同,合同履行后,却发现标的物质量、数量、价款不符合。

9.涂改凭证,套取货物。欺诈方通过当地银行向对方指定账户汇去少量款项,取得盖有公章的银行汇款单后,涂改汇款凭证,用传真机发往对方,要求立即汇钱或供货,骗取供方的钱财货物。

【案例】201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资金短缺,听说一家建筑公司急缺混凝土骨料材料。为筹集经营资金,在无货源的情况下,张某谎称公司有低价混凝土骨料材料供应,并使用伪造的某国有企业担保书,以公司名义与这家建筑公司公司签订了总价值500万元的合同,骗取了该公司定金人民币100万元。此后,张某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一空。对方多次催要,被告人张某或签空头支票或不予回复,用类似手段继续欺骗,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诉称自己与这家建筑公司公司之间只是正常的合同纠纷,并非欺诈。

【分析1】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公司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的情况下,为达到本公司非法占有其他公司资金的目的,才与对方签订合同,其行为实属欺诈,构成合同欺诈。

【分析2】上述案例中,张某在没有混凝土骨料材料货源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低价混凝土骨料材料,并且伪造了担保合同,使对方相信这是一家有信誉担保、能够提供货源的公司,方才与其签订了合同。张某诱使对方签订合同的手段是典型的欺诈手法。因张某多次进行诈骗,性质恶劣,且涉及的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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