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鼓励乡贤还乡参与乡村振兴建设
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 进乡村振兴,这是 '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 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除了靠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外,还需要广 纳各方人才,吸收引进大量的资本和技术。 乡贤泛指本乡的贤达,即品德才学为乡人推崇敬重的人。
很多乡贤在外打拼多 年,拥有丰富的阅历和各类资源。同时,由于故土难离的情怀,不少乡贤虽已离家多 年,但却依然对家乡怀有深厚的感情,希望年老后能够叶落归根。倘若能吸引这样一 批 “能人”返乡,为家乡的发展建言献策,抑或直接带着人脉、资本、技术等要素 参与乡村建设,不仅有利于加快城乡融合发展的步伐,克服当前乡村振兴工作中人 才、资本、技术的短板,也会对经济内循环的推动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乡贤离家多 年,早已不具有家乡户口,而根据现行政策,城镇居民在拥有农村土地房屋上受到极 大限制。与此同时,近八十年间,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乡村的人力、资本等 要素不断流向城市,“空心村”大量涌现,土地、房屋闲置现象随处可见。由此带来 一个矛盾的现象:一方面,乡贤返乡欲求其屋而不可得;另一方面,大量土地、房屋抛荒空置,造成极大的浪费
建议
(一)依法保障返乡人员租赁闲置宅基地、合作改建闲置住宅 研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鼓励盘活利用好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支持返乡 人员通过租赁、合作改建等方式,在闲量宅基地、闲置住宅上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 依法保护城镇居民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障返乡人员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 根据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 3226号建议的回复意见,农民的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按照房地一体原 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我 市政府可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武汉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研究制定在农村无房的乡贤回乡建房的地方规章或试点方案 根据农村农业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 6469号建议的回复意见,中央层 面并未禁止继承祖宅的乡贤回乡翻建新建房屋和在农村无房的乡贤回乡建房,只是表 示因 “涉及农村宅基地基本制度,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进行深入研究,对基层因地制宜开展的探索创新进行跟踪,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 验,稳妥有序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提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鉴于此, 我市政府可就此进行研究,依法先行先试,因地制宜探索创新,适时制定乡贤返乡翻 建、新建房屋的地方规章或试点方案,明确其申请途径、管理部门、审批条件和办理 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以鼓励、吸引更多的乡贤返乡参与乡村振兴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