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却反遭赔偿?积极赔偿后,一审判决令人难以信服

在薄冰上滑行,速度就是安全。                                                       ——爱默生

在当代人的生活中,安全,似乎早已是人们奢求的东西,随处可见的、不可见的安全隐患一刻也没有消失过,未盖井盖的下水道、摇摇欲坠的高楼盆栽、又或者是马路上飞驰的车辆,一系列带有危险属性的东西早与我们生活在一起。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期案例,学习怎样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1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7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24国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324国道492KM+400M处(饶平县********)时,碰撞到被告人刘某某临时停放在公路右侧的闽E*****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角,被害人陈某某连人带车往左侧路面倒地时,被跟在后面由黄某某驾驶的粤U*****号小型客车再次碰撞、推行,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2019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经交警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一方在交警部门预付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万元,黄某某在交警部门预付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

以上就是基本案情,这也许就是所谓的“飞来横祸”吧!案件看到这里,以我们正常人的逻辑来看,对于被告人来说,挺冤的,于情于理来讲,不应该负有责任,当然这只是我们抛开法律所得到的观点,那么对于警察来说,依法如何进行处罚呢?

经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刘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看到这里,你心里是否出现了疑虑?

明明不是被告人的责任,为何在赔付之后

还进行了为期十个月的量刑处罚?

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

反正如果是我

我会让专业的律师来进行合法辩护

当然,我们的主人公也想到这一点

那么律师进行辩护之后量刑会否改变?

我们接着看...

2   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辩护律师理由如下:

1.上诉人并不知道事故发生才离开现场,主观上并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逃逸。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因逃逸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不清。

3.事故的三方中,被害人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酒驾且酒精含量100ml高达458mg,在非机动车车道上行驶、无佩戴头盔、无保持安全车速、临危措施不当,一共违反了7条道路安全的法律规定。

4.应认清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刑事审判的依据之一,但不是确定罪与非罪的绝对标准和唯一标准,在认定具体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用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应当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

3   二审法院认定

1.现有材料足以证明被害人陈某某的严重违章行为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力,上诉人刘某某违章停车只是引发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力,也即依法应认定上诉人刘某某在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而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人只有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上诉人刘某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上诉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提出刘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又提出刘某某不构成逃逸情节及一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3.检察员提出上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饶平县人民法院(2020)粤512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刘某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到此本案结束,从一审判决到最终结案,审判结果有很大不同,对于普通人来说,有些细节性的东西很难被发现,而对于法言法语相对模糊,这就造成法官无法清楚接收到其所表达的意思,对于上诉律师来说,细节把握和法条分析,以及法言法语的及时补充,是本案宣判无罪的关键。不得不说,即使拥有法律武器,也需要使用者会使用才能发挥其最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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