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公证---你的余生你做主
意定监护。
案例介绍
刘女士的现状
刘女士,今年83岁,丈夫于5、6年前去世,她与丈夫无儿无女,她的亲属只有一个远房的亲戚高某,近两三年起居生活都由高某及其家人悉心照顾。
刘女士的烦恼
刘女士一直担心,虽然现在自己身体挺好,但是年岁已高,万一哪一天意识不清了,以后的生活该怎么办?谁来照顾她,谁来代管她的财产?
刘女士的决定
刘女士和高先生曾咨询过律师,律师建议他们到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刘女士虽然年事已高,但她思路清晰,对意定监护协议内容有成熟的想法决定进行意定监护。
公证业务办理
01
严格审查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刘女士和高先生一起来到公证处,公证员通过与刘女士、高先生单独谈话,确认了二人神志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刘女士希望通过签订协议指定高先生作为自己的监护人意思表示真实,高先生也自愿担任刘女士将来的监护人。
02
严格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公证员将意定监护的法律概念、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告诉双方,公证员向双方告知了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监护人的职责范围、监护的具体事项、意定监护的撤销等内容。
进一步告诉刘女士,她可以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以公证形式单方撤销监护协议,并由公证机构负责送达给高先生,此后就依法恢复成法定监护。
03
公证事项详尽告知出具公证书
公证员代为起草了意定监护人协议,对意定监护事项、监护职责范围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刘女士与高先生对意定监护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公证员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双方现场签字捺印,全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案例释法
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新增了一项规定,老年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监护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时,将这一仅仅针对老年人的意定监护规定扩大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更加有利于当事人选择适合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方式。
2021年《民法典》沿袭了《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同时,《民法典》还新增了紧急情况下的特殊监护制度: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意定监护公证是公证介入家事法律领域的又一重要形式,意定监护与公证相结合,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晚年的赡养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问题,能够有效预防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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