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为何不是“宗教”?

文/刘立夫

“邪教”到底是不是“宗教”?这是一个很困惑人的问题。按照字面意思,“邪教”也就是“邪恶的宗教”或“非正信的宗教”,可“邪恶的宗教”或“非正信的宗教”毕竟还是“宗教”。既然“邪教”还是“宗教”,那公民就有信仰的“自由”,就不能予以打击或取缔。这就变成了一个“语言的圈套”,似乎让人无法辩驳。

人们之所以陷于这样一个“语言的圈套”,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不清楚汉语中“宗教”和“邪教”这两个词的准确含义,没有准确把握东西方对宗教认识的差异性。实际上,汉语的“宗教”是有特定含义的,跟西方的“宗教”、也就是现代语境下的“宗教”一词差异很大。在西方语言中,“宗教”的对应词是“religion”。 《牛津词典》对religion的解释是:①belief in the existence of a god or gods, who has /have created the universe and given man a spiritual nature which continues to exist after the death of the body. ②particular system of faith and worship based on such a belief. 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对神的信仰”和“基于某一信仰的崇拜系统”。而汉语就大不一样,“宗教”是由“宗”和“教”二字合并而成,最初使用这个词汇的是佛教的禅宗。如《景德传灯录》说:“(佛)灭度后,委付迦叶,展转相承一人者,此亦盖论当代为宗教主,如土无二王,非得度者唯尔数也。”禅宗所说的“宗教”,意指“佛陀及历代祖师的教诲”。其中,“教”指佛陀所说,“宗”指佛陀弟子所传,“宗”是“教”的分支,二者合称,就是“宗教”。这个佛教的概念与一般意义上的“宗教”完全是两回事。

现代汉语所说的“宗教”,实际上是一个外来词。据学者考证,“宗教”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翻译者根据的是《易经》“圣人以神道设教” 一语转译而来。但《易经》所说的“神道设教”,却是一个地道的褒义词,即“神其道而设其教”,乃“化民成俗”之意,是“圣人”治理天下、教化人民的“正道”。所以,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无论是“道”,还是“教”,都是褒义。中国在夏、商、周三代就逐渐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政治制度和治国理念,被称之为“先王之道”;在先秦时代,王官失守,百家争鸣,诸子百家各自提出一套治理天下的方案,推崇自家之“正道”;汉代以后,儒学独尊,佛教传入,道教创立,儒佛道“三教”被封建统治者列为“正教”。以此而言,“宗教”在汉语中实际上就是“道”或“教”的意思,“道”指“正道”,“教”指“正教”。《中庸》说,“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大学》也认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可见,“道”、“教”是与“德”、“善”联系在一起的。故有学者认为,英语“religion”一词的最佳对应词应是“道”或“教”,而非古汉语中原本意义上的“宗教”。这实际上是一个翻译的转换问题。

如果按照汉语的本意,将“宗教”归类于“正道”或“正教”,那么,“邪教”就肯定不属于“宗教”。可是,在西方的语言环境下,“邪教”同样也是“宗教”。西方所说的“邪教”,指的是由基督教正统信仰分化出来的“异端”教派,要么是基于对个人狂热崇拜的异端教团,要么是新兴的异端组织,这样的异端教团或组织,可以用英语中的cult和源于古法语的sect来表示,虽然都是“异端”,但没有离开“信仰”的范围。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之所以不对“邪教”定性,就是因为宪法保护公民的宗教或信仰自由。有些国家甚至规定,政府不可探询宗教信仰的正确与否,政府无权检验信仰的真实程度。很多学者深受西方这种文化背景的影响,在讨论“邪教”的定性问题的时候,用的就是西方这个宗教和法律意义上的标准,这是很容易造成混乱的。西方所说的“邪教”,指的是宗教的“异端”,宗教的“异端”归根结底还是“宗教”,法律上是允许自由信仰的;而中国所说的“邪教”,指的是政治的“异端”,政治的“异端”归根结底就不是“宗教”,法律上是被禁止的。所以,在翻译中,汉语的“邪教”在英文中找不到准确的对应词是不足为怪的。

我们可以结合中国的历史实际来讨论这个问题。中国自汉代开始,历经魏晋隋唐,再经宋元明清,历朝历代几乎都出现过“邪教”,也都有过打击“邪教”的记录。“邪教”一词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中国历史上所说的“邪教”,有一种类型与西方的所谓“邪教”意思相近,那就是宗教意义上的“邪教”。唐朝初年,太史令傅奕代表道教向唐高祖上书,称佛教为“胡佛邪教”;佛教方面则以牙还牙,亦称道教“妄传邪教”。这是历史上道教与佛教的宗教“正统”之争。据考证,这是汉语中将“邪”和“教”联用的最早例子。宋代的天台宗僧人志磐在《佛祖统纪》里就攻击当时流行的“摩尼”、“白莲”、“白云”三派:“此三者,皆假名佛教以诳愚俗,犹五行之有涉气也。”这里说的“假名佛教以诳愚俗”也就是“附佛外道”,即佛教的“异端”。中国古代宗教意义上的“邪教”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本门正统宗教所衍生出来的“邪教”派别。如由佛教派生出的“大乘教”、“弥勒教”,由道教派生出的“白阳教”、“八卦教”,还有由几种正统宗教综合衍生的“异端”派别,如由佛教、道教、摩尼教等派生出的“吃菜事魔教”,等等。二是某一宗教以自身为“正宗”,将不利于本教发展的其他宗教贬为“邪教”。这便是所谓的“附佛外道”或“道门异类”。中国古代这种宗教意义上的“异端”,比较接近于现代西方国家所指的“邪教”,即英文的“cult”和“sect”。

不过,中国古代还有一种政治意义上的“邪教”,也就是历代王朝确定的非法组织或非法宗教团体。它既可能是政府不认可的邪恶组织或宗教“异端”,也可能是政府认可过的“正统”教团。东汉时期出现的“五斗米道”和“太平道”,都是因以宗教的外衣为号召,对抗朝廷,被政府贬为“米贼”、“妖道”加以镇压,即是政府不认可的非法组织。佛教、道教、景教(基督教)、摩尼教等在中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期是受到礼遇的合法“正统”宗教,但在某一特殊时期,也可能被政府看成是“邪教”。这类案例也有不少,如北魏太武帝灭佛时下诏有云:“昔后汉荒君,信惑邪伪,妄假睡梦……事胡妖鬼”;北齐武帝灭佛时下诏有云:“朕非五胡,心无敬事,既非正教,所以废之”;唐武宗灭佛时诏称佛教为“区区西方之教”,等等。

比较而言,在中国历史上,一般所说的“邪教”即是政治意义上的“邪教”,而非宗教意义上的“邪教”。更为确切地说,中国历代的“邪教”,政治意义要大于宗教意义。究其根源,主要在于中国古代不是西方中世纪的“政教合一”,教权大于王权;而是“以政管教”,王权大于教权。所以,当宗教意义上的“邪教”还没有上升到政治问题的时候,即使是被某一正信宗教说成是“邪教”,也不会受到政府的多大关注。而一旦某一宗教危及当朝的根本利益,情况就大不一样了,这个时候就极有可能被政府定为“邪教”。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几乎无一例外,都把一切反对或危害其统治的宗教派别和那些假借宗教名义的政治组织斥之为“邪教”,主要出于维护其自身统治的政治考虑,这也是中国历代界定“邪教”的最核心、最根本的标准。

必须指出的是,我国自古以来的历代政府都不认可“邪教”为“宗教”,都旗帜鲜明地打击“邪教”、保护“宗教”。“邪教”在中国作为一个政治名词正式被官方使用,出现在明代万历朝以后。在此以前,政府对“邪教”多称“左道”、“妖道”、“邪门外道”。清代以后,“邪教”一词作为特定政治概念大量出现在官方的文献中。像“八卦教”、“清水教”、“离卦教”、“坎卦教”、“圣贤教”、“九宫道”、“罗教”、“斋教”、“黄天教”、“弘阳教”、“清茶门教”、“大乘教”、“青莲教”、“灯花教”、“先天教”、“天理教”、“圆顿教”、“悄悄会”、“收元教”、“收圆教”、“一贯道”等各色“邪教”名目频繁出现于清代历朝上谕、臣工奏折和各级政府的告示中。这些“邪教”派别或出于佛,或出于道,或出于儒,或出于儒佛道三教的混合,但政府绝对不会将这些“邪教”当成是“正教”。清世祖顺治曾下谕旨称:“朕惟治天下必先正人心,正人心必先黜邪术。儒、释、道三教并垂,皆使人为善去恶,反邪归正,遵王法而免祸患。此外,乃有左道惑众,如无为、白莲、闻香等教名色,邀集结党,夜聚晓散。小者贪图财利,恣为奸淫;大者招纳亡命,阴谋不轨。”嘉庆皇帝也下谕旨称,“邪教”只不过是“假烧香治病为名,窃佛经仙篆之语”,与“劝人为善,戒人为恶,辅翼王化”的释教、道教完全不同。很显然,在清代官方的立场中只有“儒、释、道三教”可以“正人心”、“为善去恶”,是正宗之“教”;而各种名目的“邪教”仍然是“邪门左道”,不足称“教”。可以说,从汉代到明清,我国历朝政府从来就没有承认“邪教”是“宗教”,“邪教”从 来就是“左道”、“妖道”,其根据就是“邪教”的“左道乱政”或“妖道惑民”。

当今,我国的法律对“邪教”作出了明确界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个入木三分的法律定性,也十分鲜明地将“邪教”排除在“宗教”之外,与我国历代不认可“邪教”是“宗教”的传统是一致的,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和汉语的表达习惯。它对我们进一步认清“邪教”的本质,进一步廓清“邪教”与“宗教”的区别,提供了更为清晰的科学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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