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3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1-04-26
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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