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过五关斩六将之矿权篇二
三、 矿权持有者的义务
1、 禁止矿权转让
根据能矿法第93条、许可证第3条、24号令第7A之规定,矿权及矿权区域不得转让。
能矿法实施后,外资可直接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间接获得矿权;外国投资公司(PMA)可直接申请矿权。原外资受让当地印尼矿业公司股权由矿权签发人(一般为县长)出具推荐函,但自12年24号令颁布后,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只接受能矿部长的推荐函。
2、 及时开展工作
根据许可证第5条,矿权持有人须在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作计划及预算报告给所在地县长审批。
工作计划及预算报告经过审批后的 90个工作日内,生产经营矿权矿权持有者必须开始现场作业活动。
根据义务第2 条,矿权持有者必须在6个月内对矿权区域边界进行立桩,并向所在地县长提交立桩报告。
3、 司法管辖
根据义务第1条,接受矿业许可区所在地的司法管辖。
4、 与第三方共处和损害赔偿
根据能矿法第134-138条之规定,矿权持有者的权利不及于地表上土地的权利。矿权持有者须依法与土地权属人就土地权、林地权问题达成协议。
根据义务第3条、第35条之规定,生产经营矿权矿权持有者必须对其与第三方的关系负责任。若因矿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土地所有者权利及居住权利受到影响,须赔偿其损失。
根据义务第24条之规定,进行社区发展工作。
5、 办理辅助许可
根据能矿法第95条-111条、义务第23条之规定,矿权持有者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相关辅助许可,并随时准备各种资料及证件,以备政府查验。
聘用专责人员
根据义务第18条之规定,矿权持有者应指定一位采矿技术主管(KTT),专门负责矿业建设、生产、加工、冶炼、运输、销售生产经营活动,负责矿业生产安全及卫生,以及矿业环境管理。
KTT由政府考核注册,持证上岗。
根据政府行业管理规定,就电厂、码头经营管理,需配置具有法定资质的人员。
6、 接受检查监督
根据能矿法第141条、义务第24-39条之规定,矿权持有者应配合政府随时的检查。
矿权持有者须:
A、 建立矿业作业规则、流程。
B、 根据印度尼西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工作。
C、 定期呈报当地社区发展工作情况。
D、 根据法律法规,优先使用国内当地劳动力,物品及服务。
E、 根据法律法规,优先选择国内当地企业进行采购。
F、 尽可能优先使用国家和/或当地矿业服务公司进行服务。
G、 在矿权区域内选用矿业服务事业时,不得牵涉到其子公司
或附属公司,经部长同意者除外。
H、 上报其使用辅助性服务事业的情况和资料。
I、 向本地县长提交矿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全部资料, 副本抄送给东南苏拉威西省长。
J、 作为提交生产经营矿权税务申请的条件之一,提交至少包
含有技术、财政、生产、销售、以及环境方面内容的提议。
K、 根据法律法规,重视并满足国内市场需求。
L、 与附属企业交易,必须以市场价格为参考。
M、 长期销售合同(最低三年),必须事先取得部长的批准。
N、 在国内生产加工。
7、 交纳税费并定期提交生产经营报告
根据义务第4-17条之规定:
A、 呈报投资规划。
B、 提交复垦规划。
C、 提交采矿后规划。
D、 缴纳闭矿保证金(根据矿山开矿年限)。
E、 最迟在每年十一月份提交包括第二年年度工作实施计划在
内的工作计划及预算报告给本地县长,副本抄送给东南苏拉威西省长。
F、 定期向本地县长提交季度活动报告,副本抄送给东南
苏拉威西省长。该报告需在每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提交。
G、 根据法律法规,提交生产及销售报告。
H、 提交采矿区周边社区发展规划给本地长。
I、 每年在提交工作计划及预算报告之前,给本地县长提
交技术与环境年度工作计划。
J、 根据法律法规,满足税务规定。
K、 根据法律法规,支付每年固定费用及权利金(royalty)。
L、 根据法律法规,在开展生产活动及制定闭矿计划前,缴纳
复垦保证金。
M、 在停止生产闭矿前,提前两年提交闭矿计划。
8、 兴建基础设施
根据义务第40规定,矿权持有者兴建设施及基础设施为:
A、 矿业设备及设施。
B、 提高矿物/煤炭质量的设备及装置。
C、 港口设施可包含船坞,码头,桥,驳船,破水工具,码头设施,修理车间,堆积地点,仓库及装卸设备。
D、 运输,通讯设施可包含公路,桥,船,渡船场,空运港口,轨道,机场,飞机库,汽车库,燃油泵,电台及电讯设施以及电报及电话罗网设施。
E、 城区。包含员工及其家属的住宅区,店面,学校,医院,戏院及其它建筑物,办公设备及设施。
F、 .电力,水利和排水设施,可包含发电站(可有水力,火力,汽力,柴油力形体),电网,水坝,水渠,供水系统及废液排放系统,工厂及生活废水。
G、 其它设施,包括但不限制于机器车间,铸造车间及修理厂。
H、 .被认为是需要或适用于矿权区运营、提供服务、进行相关辅助性活动或偶尔进行的活动的其他辅助设施或其他设施、工厂及设备。
9、 依法停止经营和撤出矿场
根据义务第20-22条之规定,矿权持有人未在本矿权失效前提前
两年提出延期申请或申请不符合相关条件,矿权依法失效采矿企业依法停业。
从本许可证失效之日起6个月内,除一些可用于公共利益的物品
设备/建筑物,生产经营矿权持有者必须撤出其它设备设施, 生产经营矿权持有者未撤出其设施设备的,矿权持有者的物品/资产将归政府所有。
四、 处罚
1、 矿权持有者若违反及未能履行许可证第3条禁止矿权转让、
第4条、第5及时开展工作的义务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矿权矿权持有者将会被勒令暂时停业或撤销矿权。
2、 根据义务第8-10条规定,对未能在每季度结束后的30天
内向县长提交季度活动报告、同时将副本抄送给东南苏拉威西省长,对未能最迟在每年十一月份提交包括第二年年度工作实施计划在内的工作计划及预算报告给本地县长、副本抄送给东南苏拉威西省长的,将予以书面警告。
3、 根据能矿法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至165条之规
定,就违反能矿法的行为,除矿业部门进行调查外,由警察部门进行补充,执行刑事措施;行政制裁形式为书面警告、部分或全部中止经营活动、撤销许可证,刑事处罚为监禁、罚金和没收非法所得。
续完
最后俺再白话两句:
1、印尼的矿权,不可买卖,不可抵押,不可自行转让,政府有权收回矿权并公开拍卖。
2、不管外资现持有矿山多少股份,在开采以后的5-10年内,必须退回到49%。
3、不是拿到CNC就万事大吉,不少矿山拖欠每年给政府的权益金、银行贷款、森林证维持、码头使用等费用,实际上已是“死矿”。
4、可以和矿主探讨每吨开采权益金的“JO”方式,但仅限于本地有资质的公司,这方面政府有专门的文件规范。
5、如何找到靠谱的合作伙伴?没有定规,自祈多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