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百策(9)——如何制止犯罪
犯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相比古代社会,今天的人类受到犯罪的困扰其实更加严重。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的犯罪率已经是非常低的了,不仅显著低于贫弱战乱的国家,也明显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今天的中国比起古代的盛世,其实犯罪率还要更高一些。由于古代没有犯罪率统计,单纯的犯罪率不好比较,但是从死刑人数上大致可以看出端倪。中国现在的死刑人数有多少呢,这个数据原则上是保密的,为了避免“传谣”,我在这里就不引用了,但其实网上有很多信息,大家可以自行了解。而据《资治通鉴》记载,唐贞观四年,全国判死刑的人数才29人,且“东至于海.南极五岭,皆外户不闭”。考虑到古代的刑罚远比今天严厉,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今天的治安状况,其实还赶不上古代的一些太平盛世。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照理说,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今天,犯罪率应当远远低于古代才对,其实则不然,其中的缘由值得我们深思。我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今天的人们脑子里装了太多法学和人权的教条,却忘记了最基本的实事求是、对症下药,尤其是惩戒措施的单一化,对多样化的犯罪显得非常无力。
制止犯罪有三个基本要素,降低犯罪意愿、提高惩戒及时性、提高惩戒针对性,除此之外,统统都是扯淡。
一、降低犯罪意愿
一个人去犯罪,往往是由于刚性需求得不到满足,如果不铤而走险去满足这个需求,在当下简直就活得生不如死。为了满足某种客观刚性需求而进行的犯罪,我将其称为“刚需型犯罪”,对于此类犯罪,单纯的禁止效果并不理想,禁止一件坏事,往往会导致更坏的事情发生,必须从源头上解决这些需求,才能降低犯罪意愿。
最基本的刚性需求永远是吃饭,因此避免让人沦落到衣食无着的境地,永远是减少犯罪的不二法门。当经济衰退的时候,犯罪率就会增长,这是古今中外的普遍规律,所以从整体而言,促进经济繁荣可以降低犯罪,从底线而言,为所有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降低犯罪,无须赘述。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应当注意保障的水平,应以维持基本生存为限,否则会养懒人,进而拖累经济,最后反而增加犯罪,具体的设想在《兴国百策(5)——以全民发钱取代一切福利》中有详细阐述。
吃饭是刚需,但刚需不仅仅是吃饭。
食色性也,性对于某些激素水平较高的人来说,就是一种刚需,当他的性欲得不到满足的时候,整个人都会处于一种狂躁状态。因此,允许色情业合法化,为有需求的人提供正常的释放渠道,就是保护其他女性免受侵害的必要手段。这个道理并不复杂,早在罗马时期,人们就知道,妓院的存在,是保护公民妻女免受登徒子骚扰侵害的最佳办法。并且实践也证明,当有了合法的释放渠道以后,性犯罪率就会大大降低,比如荷兰红灯区开张当年,强奸案就降低了一半以上,直到今天,荷兰也是全球性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器官移植也是一种刚需,对病人来说,这是生和死的区别,但现在的器官供求比达到了1:30,严重供不应求,因此就极易滋生犯罪行为。一些人或者机构去盗取他人的器官,有偷活人的,也有偷死人的,还有把活人偷成死人的,这无疑是非常严重的犯罪,但也非常难以禁绝。现在的合法器官来源唯有捐赠,缺乏经济激励,供给肯定是不足的,其实解决的方式很简单,允许本人自由出售自身器官即可。濒死之人可以立遗嘱出售器官,利益归其继承人,甚至正常人也可以出售自己的器官,只要严格认定程序,保障充分知情且自愿就行了。
还有一些准刚需:比如输血,这个和器官的逻辑是一样的,只是供应缺口没那么大而已,禁止医院买血一度迫使卖血转入地下,这些违法采血行为反而导致了艾滋病的泛滥;比如赌博,你可以禁止赌博,但你永远禁止不了赌性,赌博的愿望得不到满足,人们就会在投资、消费的时候充分发挥他们的赌性,投机者开发出各种奇葩的赌博性产品,反而危害经济健康;甚至比如吸毒,对已有毒瘾的人而言毒品就是刚需,为了吸毒他不惜倾家荡产,然后只好以毒养毒,又去诱骗别人吸毒,于是形成了一个吸毒传染链,各国为了禁毒杀了多少人,事实证明,完全禁不了。
刚需是禁止不了的,而满足需求最好的方式就是市场,因此我一贯提倡,对一切不直接危害第三方的需求,统统应该合法化,比如黄赌毒,都应该开禁。黄和赌采取集中式牌照式经营,课以重税,不仅减少犯罪,而且充实财政,毒的情况特殊一点,可以由政府专营,价格低于市价,但只准现场吸食不准带走,这样就切断了吸毒传染链的利益逻辑。政治是必要之恶,有些恶事由政府主动来操作或者引导,社会危害反而会小很多,如果政府只顾着当道德楷模的话,恶反而会在民间肆虐。
犯罪种类很多,除了为满足刚需而进行的犯罪,还有大量出于主观需求的犯罪,主观的需求可以是利益,利益虽然多多益善,但并非刚性需求,这种就是“利益型犯罪”,还有一些主观需求源于不健康的心理和人格,因此我将这些犯罪称为“病态型犯罪”。
对利益型犯罪和病态型犯罪,更重要的是增加惩戒、矫正和威慑,降低犯罪意愿相对较难,但也有工作可以做。比如个人对社群的认同感就能遏制很多犯罪的冲动,培养认同感的方式很多,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文化熏陶等等,都有一点效果,但不会太明显。不过有一种行为倒是很能够破坏认同感,那就是不公正,主要是在司法和重要资源分配上的不公正,尤其是系统性的身份歧视,如户籍歧视等。
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当然也对制止犯罪有一点作用,但是对这种作用的期待不要太高,我们已经为此付出了太多的努力,但是效果不彰,因为现实永远比宣传更有说服力。
二、提高惩戒及时性
我很少推崇什么法学家,但是贝卡利亚例外,虽然我反对他轻刑特别是废除死刑的观点,但我喜欢他的思维方式,他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中,的确有很多经典的论述。比如,“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
后来有人总结出一个“火炉法则”,就是把“火炉”烧得红红的,放在那里,本身并不会主动烫人,但只要有人敢于触摸,它就必烫无疑,不会顾及触摸者的身份,人人平等,谁摸烫谁,而且立即处罚,没有下不为例。“火炉法则”精确地概括了几项刑罚要义,警示性、及时性、必然性、平等性,熊熊火苗显示威慑,马上烫手毫不拖延,必然烫手绝无侥幸,谁摸烫谁勿论尊卑。
人类的心理特质决定了,及时的和必然的惩罚是威慑效果最大的,哪怕惩罚的力度本身并不太大。我们都知道缓刑是比立即执行更轻的惩罚,但是大家却都装作不知道,冗长的司法程序本身相当于事实上的缓刑,这就叫破坏及时性。某种罪行如果100%被判一年,犯罪的人就比较少,如果有50%的概率被判两年并有50%的概率逃脱,犯罪的人就会比较多,这叫破坏必然性。
在实际操作中,惩戒的必然性是和及时性紧密相连的,失去了必然性,相当于部分犯罪可能永远得不到惩罚,当然也就失去了及时性,而及时性往往受制于疑罪从无的慎刑思想,漫长繁复的诉讼过程在危害及时性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破坏了必然性。既然两者是一体两面的,我就统一放在及时性下来讲,那么,怎样达成及时性呢?
第一,要提高破案率。这并不是靠刑侦人员的高素质,而是靠设备和制度,很大程度上,中国的犯罪率低是因为破案率高,而破案率高是因为满大街的摄像头和严格的实名登记制度。90年代时,中国的犯罪率也很高,车匪路霸、拦路抢劫、入室盗窃甚至流窜杀人都不罕见,很多案子成为无头案。自从大规模加装摄像头和推行住宿实名制以后,犯罪分子至少在城市中已经无所遁形,即便是逃窜也只能前往老少边穷地区和荒郊野岭。近20年来,治安形势逐步好转,到了今天,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不管人们对监控一事有多少感情上的抵触,但无法否认这个基本事实。简而言之,保持行为和人员的可追溯性,可以有效提高破案率,降低犯罪分子逃脱的幻想,从而遏制犯罪冲动。
第二,要加快审判速度。现在的司法程序过于冗长,中国就很冗长,西方更加冗长,美国的重罪死刑犯,从犯案到审结执行一般都要十几年,最多可达三十多年,也有等不到死刑自己老死的。按照我所设想的审判机制,大量简单民事单案件可以在案发现场通过视频询问在几分钟内审结,并可立即执行,而且不可能存在任何争议,具体可参见《兴国百策(8)——人为自己立法》。对于相对复杂的案件甚至高度疑难的重案,也有一套快速审判的办法,再复杂重大的案件,无非是侦查阶段多花点时间,只要提起诉讼,都可以确保在三个月内结案,而且冤假错案的概率可以降到极低。具体的设想将在《兴国百策(12)——诉讼的革命》中详细论述,简要地讲,有三个关键点:首先,取消法院现场庭审,改为从全国审判员库(由专职法官、法学教授、法学学生按比例构成)中随机抽取审判团,远程进行网上审理,随时随地可以开审,但审理时间非常充裕,可以长达数天;其次,开始初审时,二审即做准备,以此类推,保障上诉程序无缝衔接,但并不会因提前准备而浪费任何司法行政资源;最后,对有旁证无铁证的重大疑难案件,既不疑罪从有,也不疑罪从无,而是实事求是地坚持疑罪从疑,具体操作上“疑罪从保”,在保障快速结案的同时,让罪犯家属心服口服。
第三,改革惩戒方式。取消一切缓刑,减少徒刑罪名,大幅压缩徒刑刑期,增加鞭刑、流刑和肉刑,并视犯罪性质选择是否公开行刑。缓刑的逻辑非常奇葩,简直就是在明示罪犯家属加紧勾兑,从震慑效果讲,较重的缓刑也完全不如较轻的立即执行,因此缓刑应完全废止。徒刑是一种非常无效而费钱的刑罚,行刑过程漫长且具有天然私密性,本身就是在破坏惩戒的及时性和警示性,远远不如公开打板子来得直接有效。
三、提高惩戒针对性
现代刑法的惩戒方式是非常单一的,就一个字,关,不管是徒刑还是拘留,本质上不过是关起来。对于少部分国家而言,还有死刑存在,但是死刑仅针对少量严重犯罪,并且呈现出越来越少的趋势,在惩戒方式中只占非常次要的地位。但我们遗憾地看到,单纯的徒刑不仅难以有效震慑罪犯,而且矫正救治功能薄弱,同时大量浪费社会资源,甚至成为培育犯罪的温床。
第一,徒刑的量刑往往非常不科学。对于大量犯罪,徒刑的刑期其实是累退的,对于盗窃、抢劫、贪污、强奸等多种罪行,犯罪量的加倍并不会导致刑期的加倍,你犯的罪越大,为每单位数量的犯罪付出的刑期反而越短。犯罪分子好像是办了一张会员卡,第二杯半价,第三杯2折,以此类推,这本身就不是在制止犯罪,而是在鼓励犯罪。
第二,徒刑本身的惩戒效用也是边际递减的,关到最后,甚至成了一种福利。无罪和一年差别很大,但是九年和十年差别就很小了,因为他已经完全适应了监狱的坏境。至于二十年和无期,可能对很多人来讲无期还更幸福一些,因为他完全融入了监狱这个特殊的社会,甚至在囚徒中取得了相当的社会地位,监狱就像家一样温暖。如果关满二十年放出去,罪犯完全不能适应社会,很多还会主动犯事,寻求“回家”,但是这个过程多麻烦啊,充满了未知的风险,而且未必回到原来的监狱,还真不如直接来个无期更幸福呢。
第三,相同的刑期给不同犯人带来的痛苦是天壤之别,非常不公平。对于某些犯人而言,监狱生活不过是换了个地方吃饭睡觉罢了,他在牢里仍然是大哥,其他犯人甚至狱警都对他尊敬有加,以前曾有黑社会头目在狱中还睡了好些个女狱警的,这与其说是监狱,不如说是他的后宫。但对另一些犯人而言,监狱就是地狱,狱警的无穷刁难,其他犯人的欺凌和侮辱,让他每一天都生不如死,有的犯人还会被爆菊,造成巨大心理创伤,即便很快放出来,一些人也会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罪犯亲友的权力、财力、影响力,罪犯本人的打斗能力和沟通能力,都会造成很大的区别,该监狱管理是否规范、狱警是否廉洁奉公也会有影响。最极端的情况,如果狱警对你极为友好,那么一年的刑期不过是一年的休假,如果狱警对你极度不友好,哪怕是仅仅拘留三天,都足以教你好好做人。
第四,徒刑并不能使某些人悔过向善,反而会成为交流磨炼犯罪技术的培训。在任何一个国家,有前科的人都比无前科的人更容易犯罪,二进宫三进宫n进宫屡见不鲜,美国40%的出狱者在三年内再度入狱,这说明监狱在改造犯人方面是非常无效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长期集中关押的环境本身就容易让人陷入犯罪的深渊:一方面,漫长的刑期导致罪犯与社会脱节,他的工作技能被荒废被淘汰,他的人际关系随着时间而消逝,他刑满释放之后是非常难以融入社会甚至难以正常谋生的,不再次犯罪还能干什么呢;另一方面,被判刑的人都会后悔,但是后悔的往往不是犯罪,而是为何没能做得更高明一些,大量罪犯长期生活在一起,就给了他们交流总结犯罪经验的最佳场所,某些罪犯还会在狱中产生交情形成团伙,出狱之后很容易重操旧业。
第五,坐过牢对某些人来说反而成了荣耀。在社会混子这个阶层中,坐牢并不是一件可耻的事情,反倒非常光荣,以至于需要经常挂在嘴边进行夸耀标榜。因为“从里面出来”是一种证明,首先,证明此人是有胆犯事的,绝非虚张声势,其次,笑谈自若,还能证明此人非常适应监狱的环境,哪怕再来一次也无所谓,最后,在某些情况下,坐牢有替兄弟扛事的成分,至少意味着没有出卖同伙,此人还成了义气的化身。这样的人无疑是不好惹的狠角色,至少已经具备了在小圈子当大哥的潜质,往往会获得道上朋友的“尊敬”。道上混混的就是一张脸,虽然此人坐了牢,但是大大地长了面子,获得了更多的认可,简直就跟挂职锻炼一样,你说这种坐牢对犯罪还有多大的震慑力。
第六,徒刑是对社会资源和罪犯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在一些很讲人权的国家,徒刑就是徒刑,囚犯如果不愿意的话,完全可以不参加劳动,国家却仍然需要保障罪犯的生活,这些投入都是纳税人的钱。美国对囚犯的优待尚不及欧洲,参加劳动的囚犯还占大多数,但即便如此,他们的监狱开支也很可怕,每个犯人每年需要的财政经费在3万美元以上,加州的囚犯开支为7万多美元,洛杉矶县的未成年监狱甚至达到了23万美元,美国已经有11个州的监狱经费超过了教育经费,而这还没有算囚犯的家庭和社区为其监禁支付的隐性支出,如长途探监、被迫搬迁、子女心理治疗等等。哪怕在要实行劳动改造的国家,罪犯从事的也只是非常基础的低级工作,往往并非其最擅长的领域,这也是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对于那些拥有一技之长的罪犯而言,这点尤为明显。刑期越漫长,浪费就越大,而且在多年的关押后,很多罪犯也就成了废人,但其本身的素养本有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技术员或者商人的,这无疑是社会效用的净损失。即便在中国这种普遍强制劳改的国家,这种集中从事低级劳动的效率和市场适应性也很差,财政拨款仍然占了监狱开支的一半以上,少数监狱的财政拨款比例甚至可以高达百分之八九十。
第七,徒刑对于某些成瘾性犯罪几乎没有矫治作用。某些种类的犯罪源于生理性或心理性的瘾,比如性瘾患者,如果没有正常的发泄渠道,就容易性犯罪,比如偷窃癖,某些人并不贫困,所盗取的东西也未必很值钱,但就是想偷,比如酒瘾以及相应的酒后暴力行为,比如赌瘾、毒瘾等等。对于各种成瘾行为,你把他关起来他固然很痛苦,但是放出来以后,很多人并不会吸取教训,而是马上想办法去满足自己的瘾。对于此类犯罪,消除其瘾的生理和心理根源,比徒刑要管用得多,现在监狱中虽然也有心理治疗师,但做得还远远不够。
第八,徒刑对于反社会人格毫无办法。某些人由于早期教育不良、个人不幸经历、基因等因素,具有强烈的反社会人格,倾向于对不特定对象进行暴力犯罪,并无明显的利益动机或报复动机,就是以嗜血破坏为乐。这类人是几乎不可能矫治的,就算可以矫治,往往成本也极其高昂,加之他们对自生的生死也看得比较淡,死刑对其威慑力都不大,更别说徒刑了。关在监狱里只会使其反社会性不断积累,一些罪犯在初次犯罪出狱后不仅不作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地实施报复社会的行为,甚至全然不顾自身安危。
第九,徒刑对于暴力型犯罪威慑有限。一个人为什么会对他人肆意采用暴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暴力能力,并且有一种弱肉强食的心态,觉得弱者就应该被强者欺凌。对于这种人,即便因为犯事而判个三五年,但是徒刑根本不能打消他这种心态,更不能打消他出狱后继续犯罪的能力,就连监狱中的暴力事件都层出不穷。事实上普通民众都能理解这点,因此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受害人和证人事实上都处于罪犯的持续威胁当中,罪犯的报复威胁,轻易就能让很多人闭嘴,反正他就贱命一条了,只要摆出一副不要命的样子,足以恐吓住很多正常人。
第十,徒刑看似仁慈,实则残酷。监狱是个有趣的地方,又能打又会舔的人最能适应,又不能打又不会舔的人最不能适应,既能打过大部分犯人,又能讨好狱警和狱霸,坐牢其实也没那么可怕。因此,对于混子恶棍而言,徒刑就显得过于宽纵,但是对于因偶然原因犯法的正常人来说,徒刑又显得过于残酷,而后者显然是比前者更值得改造和拯救的。因为徒刑的刑期过长,往往会毁掉罪犯的家庭,当今社会有几个人可以数年甚至数十年地等待一个监狱中的爱人呢,女人号称会等男人出狱,但终究耐不住寂寞和清贫,这种例子太多了;徒刑也会断绝罪犯的谋生之路,长期关押以后与社会脱节,专业技能全部过时,人际关系全部荒废,加之背上服刑的污点,几乎不可能再谋得一个理想的工作。温暖的家庭和稳定的工作,显然是让人改过自新的重要基础,毁掉罪犯人生中最重要的这两件事物,与其说是在惩戒罪犯,不如说是在制造犯罪。对于某些种类的犯罪来说,就该直接鞭打一顿,让他好好长长记性,然后就立刻把他放回去,老婆还是那个老婆,工作还是那个工作,生意还是那个生意,人改过向善的可能性反而会大很多。
综上所述,现在的徒刑对于制止犯罪真的是非常无力,那么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其实非常简单,那就是针对犯罪特征,采取针对性的惩戒措施,从广义上来讲,也可以理解为同态复仇。
同态复仇长期被圣母白左们诋毁,但他们的攻击往往都缺乏准星,看似在批判同态复仇,实则大多都在批判滥用私刑。私刑当然是要反对的,大家都私刑报复的话,整个社会就乱套了,但是经过公正审判的、由公权力执行的同态复仇,其实是社会治安最坚实的基石。
同态复仇是古老的正义,但人们往往只看到它公平严谨的一面,却忽视了它震慑犯罪、矫治罪犯的良好效果。同态复仇的核心要义并不是一味严刑峻法,而是让罪犯对自己的罪行感同身受,只有将相同的侵害加诸其自身,才是令其真心悔改的最恰当的方式。
伤害他人者应受伤害,欺凌他人者应受欺凌,侮辱他人者应受侮辱,你所犯下的罪,都原原本本还给你自身,既不能少,也无需多。用刑罚强迫人们换位思考,可以让人对实施犯罪更加谨慎,也能让人最大程度体会到自己罪行的危害,进而从根本上扼杀其犯罪动机。
我们形容一个人善良,经常用到“同情心”这个词,所谓同情,就是换位思考,对他人的喜怒哀乐感同身受。同情是一种能力,更是社会的纽带,犯罪分子往往因为缺乏同情心,所以对他人肆意妄为,那么我们就要通过刑罚强迫他去同情,对于还值得拯救的罪犯而言,这就是性价比最高的改造手段,远远强于关他若干年。
讲一些具体案例来说明吧,友情提示,前方高能,圣母白莲花请绕道。
比如有黑社会团伙成员欺行霸市,公开欺辱他人,并一顿打砸抢。照现在的刑法,可能会判个几年,但是他的监狱适应力很强,加之兄弟们帮忙运作,在牢里并不会吃苦,反而有可能混得很好,出来以后又是一条好汉,甚至变本加厉。对于这种人,不如判鞭刑或杖刑,拉到闹市,首先公开认罪忏悔,然后脱去衣裤,一边抽打一边要求他报数并悔罪,声音达不到多少分贝这一鞭就不算,打完以后再度忏悔,并作出不再犯罪的保证,尤其是不得报复受害人和证人,最后找几个亲友作保,就可以放人了,官方全程录像,并在地方台连续播出一个月,同时允许任何人随意拍摄。要这么搞的话,这人一定不会再去混社会了,混社会混的就是一张脸,现在脸都被打成屁股了,还怎么混,还怎么在别人面前装腔作势充大尾巴狼。而其他社会混子也会被震慑住,因为他们都是最讲面子的人,这样公开丢面子,简直比关他十年二十年更可怕,他们的行为必然收敛很多。
比如有人暴力倾向非常强,故意伤害,将他人打成永久性残疾。照现在的刑法,可能会判个十几二十年,但这种狠角色必然也是监狱适应能力很强的人,他说不定在牢里还混成大哥了。而且徒刑这件事情说起来太抽象,在很多人心中就是一个数字而已,虽然实际的惩戒力度已经不低,但是对于潜在犯罪者的震慑力度却不够。对于故意致他人残疾的犯罪,就应该采取肉刑,让他也成为残疾人,不要像古代那样砍手砍脚割鼻割耳的,显得太血腥,而且割了就没用了,现在各种器官移植的需求是很大的,应当在伤情和器官间建立一个等价对应关系,照价动刀。对于较轻微的残疾,可以割皮,因烧伤烫伤等原因需要植皮的人是很多的,而且皮肤大小可调,只要不超过一定限度,对生命安全也没有影响。对于较重的残疾,就可以考虑割肝、割角膜、割肾了,以不割死为原则,割下来卖成钱,既可以赔偿受害人,有剩余还能补贴国库。至于徒刑,我觉得完全没有必要,直接放掉就好,他已经残疾了,既降低了武力,也打消了心气,如果少了一个肾的残疾人还能到处打人砍人,那他也真是人才了。
比如强奸案这种事情,同态复仇似乎比较困难一点,但其实也可以,某些采用私刑的人就有对强奸犯爆菊的。当然国家刑罚不可能采取这种极端且不雅的方式,但我们可以退而求其次,换个思路,彻底打消其犯罪的能力,比如直接没收作案工具。对于屡犯和强奸多人的案犯,我认为阉割是非常恰当的惩戒方式(事实上欧洲长期盛行阉割强奸犯,直到2009年才完全取消),对于情节较轻的强奸案,也可以采取一定时长的化学阉割(化学阉割停药后是可以恢复功能的),如果强奸伴有其他暴力伤害,再另行处理。
关于肉刑,值得多说两句,自汉文帝以来,逐步废除了曾经非常流行的肉刑,大量采用徒刑,这在当时是有正面意义的,表面上的理由是要行仁政,但实则并非仅仅因为仁慈。古代的肉刑是会造成人肢体残疾的,大大影响社会劳动力,远不如徒刑,还可以强制犯人为国家劳动;且肉刑的特征非常明显,一旦受刑,根本隐藏不住,犯人相当于打下了终生的烙印,既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也无法受雇于他人,基本就失去了从新做人的机会。但时过境迁,今天的形势已经完全逆转了过来,现代社会所需的劳动多为复杂劳动,经验、技巧、责任心等因素已经远远大于纯体力因素,把一个人关在监狱里面劳改所能创造的价值,一般远远低于一个自由人所能创造的价值,更别说强制一个人长期脱离社会造成的永久性机会损失了。且我所提倡的这种肉刑,隐蔽性非常好,只要自己不声张,谁也不知道他哪里了个零件,反倒是徒刑的经历,基本毫无隐藏的可能,就算在简历上信口胡诌,也很容易被拆穿。因此,在今天,不管是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还是从改造罪犯的角度来讲,徒刑和肉刑的优与劣都已经彻底反转。
我提倡大幅度降低徒刑的作用,因为有的人的自由值钱,有的人的自由不值钱,因为有的人服刑很宽松,有的人服刑很痛苦,所以说徒刑是一种非常不公平的刑。然而,徒刑也不是全部取消,至少三种情况是适用于徒刑的:
第一种情况。某些种类的犯罪实施时,心情是非常冷静的,那么就没有关押的必要,你只要让他得不偿失,他自然就会痛苦悔恨,只要让大家都预期到犯罪会得不偿失,自然就能吓阻犯罪;但某些种类的犯罪实施时,心情是非常激荡的,尤其是涉及暴力、仇恨和性的犯罪,这种有必要处以徒刑,因为马上放出去可能会因冲动而继续犯事,应当让其冷静反省一下。但是此类徒刑,都以短期为宜,轻则一个月(按现行说法叫拘役,但其实没有本质区别),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为关押时间过长痛苦程度是递减的,同时反而危害其谋生能力。
第二种情况。某些种类的犯罪本身是不需要徒刑的,但是会有高额的罚款,罚款还可以分期缴纳,但如果连分期都缴纳不上的话,是需要以徒刑来抵罚款的。这类徒刑的本质是劳役,是对无支付能力的人的惩戒方式,反过来讲,这种情况的徒刑都是可以直接以钱赎刑的。
第三种情况。上文讲到很多种犯罪都无需关押,可以执行鞭刑或肉刑后直接释放,但这也是有前提的。前提就是罪犯得认罪悔罪,承诺不再犯,承诺不打击报复受害者和证人,并有亲友为其作保,如果本人不愿悔罪及承诺,或找不到亲友为其作保,仍然需要执行徒刑。
四、刑罚的分类与适用
在正式阐述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唐代的刑法制度,贞观之治时治安非常好,一度达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程度,贞观四年全国死刑犯仅29人,有可能是全人类治安最好的纪录,因此唐代刑法应当值得我们充分重视。
唐代《贞观律》首次确定了封建五刑制度(实际开创者据说为隋朝《开皇律》,但隋朝没有很好地实施,且原文已失传,故后人多以唐朝为开创者),后经《唐律疏议》进一步完善,所谓五刑是指:笞刑五等,由10下到50下,10下为一等;杖刑五等,由60到100下,10下为一等;徒刑五等,由1年到3年,半年为一等;流刑三等,2000里、2500里、3000里;死刑二等,绞刑为轻,斩刑为重。唐律有连坐刑,但较之前的连坐范围明显缩小。包括死刑在内的所以刑罚皆可以用钱赎刑,但是另列十种大罪,是不能赎刑也不能赦免的。罪加一等、十恶不赦等诸多说法皆是源自于唐律。
唐律大幅降低了之前的徒刑年限,最多只判3年,同时大幅提高了笞刑、杖刑的运用,我认为这是令治安良好的关键举措。鞭打类刑罚有最好的及时性,对罪犯的长期利益危害远比徒刑小,但是震撼感和威慑力却比徒刑大,且执行成本低廉,是非常好的刑罚方式,新加坡至今保有鞭刑,也是其社会秩序良好的重要原因。
将来的刑法可以采取多样化的惩罚方式,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具体而言,刑种包括鞭刑、肉刑、徒刑、流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款、监控、劳役、圈禁、限制犯罪能力五种辅刑。对现有多如牛毛的刑法罪名进行分析拆解,淡化罪名,强化罪责,按其危害因素施以不同的刑罚。原则上,对他人造成非永久性伤害者,施以鞭刑;对他人造成永久性伤害者,施以肉刑;有恐吓因素和冲动因素的犯罪,施以徒刑;反社会情节严重的,施以流刑;杀死无辜人员或危害公众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以死刑;造成财物损失的,处以罚款;不能缴纳罚款的,可分期,并实施监控;分期亦不能缴纳的,处以劳役;反社会情节轻微的、流刑期满的,处以终生圈禁;对于成瘾性犯罪,帮其限制犯罪可能或彻底断瘾。因为每个具体的罪行往往伴随多个因素,因此允许同时采用多种刑罚,有团伙性和侮辱性情节的,公开行刑,其余可非公开行刑,各刑种之间可有条件折抵,屡犯者加倍量刑。
这里要特别强调“反社会”的概念,有极少数人,因为各种原因仇视社会,或对同类毫无感情,因此希望以他人的痛苦、伤亡取乐,哪怕对自己毫无好处。反社会人格一旦形成,在现有条件下是无法矫治的,因此应当一律无期起判,情节较重的,可以采取肉刑、流刑、死刑,情节较轻的,可以圈禁,但永远不可放归社会。反社会的具体界定,就是毫无动机地故意伤害无辜之人,毫无动机,是指从犯罪行为中不能得到经济利益,且往日无冤近日无仇不存在复仇因素,无辜,是指受害者全然没有任何不妥的言行,甚至对犯罪者没有丝毫的冒犯和不敬。杀人可恕、情理难容,反社会犯罪唯一的动机就是伤害他人,因此目标可以是任何人,对公共安全危害极大,因为没有明确动机,防范、破案难度也极大。最严重的反社会行为是随意滥杀无辜,比如混进学校砍杀孩子、驾车冲击人群、纵火、决水等等,这种行为如果造成重大伤亡,当然应该处以死刑,即便没有造成伤亡,也显然永远不能放归社会。而最轻微的反社会行为可能仅仅是在高出往下投掷物品,以图砸中行人,如果没有砸中的话,看似罪行不大,但我认为也应该对其进行终生圈禁,因为对他的行为不处罚是不行的,但是一般的处罚只会使其更加仇视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反社会行为,也必须处以刑罚,而且必须处罚本人,比如之前重庆小女孩将婴儿从楼上摔下,比如有熊孩子将完全没有冒犯他的小孩从高处推落,等等。孩子成长为这样,说明其原生家庭完全不能给予其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因此必须永久剥夺监护权,如果放任自流,反社会倾向只会越来越严重,其他每个孩子都可能成为潜在受害者。
下面对具体刑罚种类做简要阐述:
1、鞭刑。这是最重要最普遍的刑种,针对伤害(未致残)、侮辱、恐吓三种人身侵害效果,不区分犯罪动机,不区分既遂未遂,完全按照实际造成的伤害和潜在可能的伤害加权加总量刑,实际造成伤害权重较大,潜在可能伤害权重较轻,在订立各种伤害的分值表之后,量刑可以完全公式化,但被害者亦有过失的可打折执行。对不以伤害他人为目的,也没造成伤害事实,但客观上可能伤害他人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按明文规定数量施以鞭刑,如醉酒驾驶、吸毒驾驶、公众场合散放猛犬、行车道路晾晒物品等,如已造成伤害,无论主观动机如何,按实际伤害处以罚款、鞭刑、肉刑或死刑。滥用职权,潜在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亦处以鞭刑,如危害工程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有侮辱和恐吓情节者公开行刑,否则可非公开行刑,行刑采用统一的机器和制式皮鞭,机器力道参数可调并显示于机器上,针对不同性别、年龄、体重,按固定公式计算出力道参数,以达成对不同罪犯的痛苦度公平,并避免执法腐败。罪犯只需赔偿受害者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无需赔偿精神损失费,但与受害者协商一致,可用追加赔偿赦免不超过一半的鞭数,让罪犯试图求得受害人的谅解,而不是一直在法庭上抗辩,有利于打消其气焰。量刑鞭数较低者,立即执行,立即释放,量刑鞭数过高者如果全额执行,可能超过身体承受程度,发生重度残疾或死亡等情况,因此可将超过上限部分按法定比例折算为徒刑执行。
2、肉刑。针对伤害(致残)和杀人(因有从轻情节,尚不至死刑)两种情况,最轻微者可罚一定数量的献血或捐献干细胞,可多次采集,稍重者捐献皮肤,再重者捐肝(可再生),最重者强制捐角膜捐肾。同样建立各种伤害和各种捐献物的分值表,罪犯可在总分内自行选择捐献方式,分值对应原则上应保障在被害人仅有一人的情况下,罪犯不至于捐献致死。罪犯可与和受害者或死者的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协商一致后,以赔款赦免不超过一半的分值,如已捐无可捐,再加捐就可能死亡(比如人不能捐两个肾),剩余分值可按法定比例折算为徒刑执行。允许罪犯与受害者及其亲属多次协商,从道义上鼓励受害人接受赔偿并赦免部分罪责,因为使罪犯成为重度残疾并不是法律的目的,但使其陷入残疾的恐惧则很有必要,有利于其真切体会受害人的悲伤,从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而且我一直坚定地认为,法庭和监狱无权慷他人之慨,为罪犯减刑,这不仅对受害人不公平,也容易导致腐败,只有受害人对罪犯的谅解,才是真正值得推崇的谅解。
3、徒刑。鞭刑、肉刑均有一部分会折算为徒刑,流刑执行之后也附带有徒刑,另外,在侦查、审判中被证明撒谎掩盖罪行者应加判徒刑,有威胁、恐吓情节者也应加判徒刑。滥用职权,虽不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但是会造成不公平竞争的,亦处以徒刑。徒刑的意义在于令罪犯冷静、反思,适当的劳动改造当然是必须的,但更关键的因素在于纪律严格的生活、高强度的法律和公德教育、必要的心理疏导。鞭刑折徒刑以半年为限,其他种类的徒刑以五年为限,太长没有任何意义,刑期已经较短,因此不再减刑,但只要没有不良表现,就可自主选择将不超过一半的刑期转为圈禁。服徒刑者原则上应全天24小时面临视频监控,这既是一种惩戒,也是一种保护,避免服刑者遭到牢头狱霸的不法侵害,避免不同的服刑者苦乐不均。
4、流刑。这是专门为反社会分子准备的刑罚,一切故意加害不特定无辜对象者,极轻者适用于圈禁,极重者适用于死刑,中间部分适用于流刑,一般因杀人而导致的死刑,如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致同意免于死刑,也可以改为流刑。流刑不是单一刑,而是组合刑,首先需要为其伤害罪接受鞭刑;待养好伤后,流放到酷热、苦寒的边关哨所服苦役,带着铁链做搬运、清扫等脏活累活,以减轻子弟兵的负担,使其可以专心于军事;身体不好的也可流放到条件稍好的军垦区服苦役,但时间应相应延长;情节特别严重以至于触及到死刑边缘的,可以流放去开采危险矿藏,比如铀矿等;视罪行轻重,流刑为一至五年不等,刑满后,再到监狱服徒刑,如尚欠肉刑者,也在此期间执行;此徒刑无固定期限,但只要犯人在一年内无斗殴、破坏等不良表现,就可以转集中圈禁。
5、圈禁。这是我发明的一种刑,其实此刑非常宽松,服刑者除了初期需要定期定点报告个人情况外,后期可以完全像自由人一样过普通生活,独立居住,自主择业,自由与外界通信,自由支配自身财富,自由安排业余时间,如果找得到对象的话,甚至可以同居或结婚,唯一的限制是,不可离开圈禁地。圈禁地是政府划定的一块较大的封闭区域,就像一个小城市一样,里面五脏俱全,具有一切正常城市应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唯有安防设施和警察力量会比正常城市更强,每个人都有免费的单间宿舍。政府通过税收优惠、银行授信和零地价起拍鼓励企业前来投资,尤其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政府开办并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政府的学校免费,其他的学校补贴;政府也可视当地资源禀赋和市场优势设立公有制企业,为就业托底;服刑者也可以自行开办企业,照样享受一切投资优惠政策。自由人可以自由进出圈禁地,但服刑者在刑满前不能出去,服刑者其实有两类:一类是反社会分子,他们原则上都是终身圈禁,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比如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开办的企业纳税达到一定量,就可以停止圈禁,否则就是这个微型国家的终生居民了;另一类是由徒刑罪犯转过来,他们首先是来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同时可以尝试着过正常的生活,以合法的工作换取收入,以便更好地与社会接轨。圈禁期满后,释放人员由于经过了技能培训,并且已经与外界建立了联系,有更大的可能性融入社会,即便还是融入不了,他也可以以自由人的身份重新回到圈禁地工作,反正这里大家都一样,没有人会歧视他。圈禁地可以选在那些地广人稀,需要导入劳动力人口的地方,比如西域、吐蕃、东北、南海,可以选择条件适当的地方屯垦建城,也可以利用资源枯竭人口大量流出城市的原有基础设施。自古以来,流放者屯垦戍边都是中原王朝巩固边疆地区的基本手段,长期来看,人口的消长才是疆域是否稳固的决定性因素,此处不多展开。圈禁刑有诸多优势:首先,比现有的徒刑和监狱更加经济,既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也能充分发挥个人特长;其次,以宽松的圈禁作为大量罪犯服刑的最后一步,使他们在苦刑期间也能够看到希望,有利于改造;再次,与正常社会的高度相似的生活,有利于罪犯出狱后融入社会,成为建设性而非破坏性因素;复次,对于反社会分子,一味严惩会违背罪刑相当的原则,不作惩戒又造成潜在风险,不如以圈禁这种非常轻的刑罚将其集中隔离起来;最后,有利于国土开发和疆域巩固,想想澳大利亚,一帮流放罪犯的后裔,最后建设得也不错嘛。
6、死刑。杀人者死,应为一切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切仁慈的宽宥,只能从这个基本原则出发适当放松,而不能否定这个原则。比如,被害者本身亦有过失的情况,不攻击被害者就会产生其他伤害的情况,杀人者绝无主观故意且存在重大意外的情况,被害者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致同意宽恕的情况,就可以免死。某些本身适用于鞭刑、肉刑、流刑的犯罪,如因侵害人数过多或犯罪量过大,导致累积的刑量达到一个法定的极高的限额时,应转为死刑。死刑至少有两种,一种痛苦程度较低,一种痛苦程度较高,也可以考虑更多的种类,以适用于不同的严重程度。死刑行刑必须全部公开,不得秘密行刑,这既是对潜在犯罪者的震慑,也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告慰,还能防止金蝉脱壳找替死鬼,最关键的是,秘密处决是非常危险的做法,此例不可开。
7、罚款。这是针对单纯的利益型犯罪,所谓单纯,是指侵害的只有利益,而不伴随其他附带伤害。比如偷窃就是单纯利益犯罪,但偷窃且伤人就不单纯;比如把公家的钱直接装到自己兜里,就是单纯利益犯罪,但是如果贪污受贿同时伴随有危害工程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情节,则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就不单纯,也就是说收钱的行为很单纯,但是收钱后做了什么则应另论罪责;还有一类大量存在的行为是偷税漏税,这是最典型的单纯利益型犯罪,因为除了侵蚀了财政,并无其他社会危害。此类犯罪的动机在于利益,利益是人人都追求的,只不过他们采取了不合法的手段,制止此类犯罪的关键就在于让他们建立一个明确预期——如果敢于犯罪,必将得不偿失。对此类犯罪的最佳惩罚就是重重地罚款,其他刑罚反而是非必要的,如果一个商人偷税,把他关起来是非常不好的,因为会危害经济运转,说不定还造成一群员工失业,公开打板子也是不好的,因为破坏了他的形象,就等于破坏了他的生意,就重重地罚款就好了嘛。他的生意不会因坐牢而消失,他只能加倍努力工作来缴纳罚款,社会不仅没有受损,反而因此获益,而他作为一个爱财之人,被罚到肉疼,本身就是很强的惩戒和震慑了。对于其他利益型犯罪也是如此,罚款就足以惩戒了,并且是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如果关起来的话,他们的职业生涯基本上就会被彻底毁掉了,于公于私都不是好事。严格来讲,罪犯支付的罚款其实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的性质是赔偿金,这是给受害方的,是要优先支付的,另一部分才是罚金,这是给政府的。
8、监控。如果罪犯暂时无力缴纳高额罚款的话,可以让他分期缴纳,分期方式可以尊重本人意愿,最长可以分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应合理计息。为了保证有效缴纳,就得对罪犯实施监控,一是所有的金融账户应纳入监管,二是未经允许不得离开某片区域。
9、劳役。如果分期都缴不上,这里面就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罚款金额本身并非太高,但是罪犯太蠢或太懒,没有足够经济来源可以缴纳罚款,这种人就只好去服劳役了,集中统一无偿从事较高强度的基础性劳动,按劳动量折算为金钱抵罚金。劳役看似与徒刑类似,但其实也有差别,那就是完全以生产劳动为主,无需教育改造,因为利益型犯罪是理性的,教育洗脑都没啥用,让他理性地认识到得不偿失就可以了。另一种情况,罚款金额很高,哪怕分期到退休,都无能力正常缴纳,这种情况下优先保障赔偿金,这是卖血卖肾都应该还上的,除非已经卖了一个角膜一个肾,再卖就要瞎了甚至要死了,如果罪犯已经捐献过一定量的器官了(比如一个肾),可以豁免给政府的罚金。其实对于老赖也可以照此原则处理,现在这样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是很不妥的,很多人会因此逃废债务。还不起了是吧,那就先制定还款计划并且监控起来,再还不上就去服劳役抵债啊,或者也可以自愿卖器官,如果卖了一个角膜或者一个肾,那说明真的是能想的办法都想了,的确是还不起了,这种情况才能宣布破产、债务作废。看起来很残忍,其实真是非常仁慈了,你就想想现在多少人因为还不上债而自杀吧,有了我这个操作,他们就统统不用死了,少一个器官怎么也比少一条命强吧。
10、限制犯罪能力。对于扒手,如果已经是第二次被抓住了,我们可以认为一般的刑罚对他效果不大,那就可以帮助他一下,让他不可能再行窃,比如在其脖子上套一个项圈,既不可能摘下,又难以遮挡,大家一看就知道这是个小偷,他自然就没法偷东西了。我本来想说刺字的,但是考虑到还是得给人机会,所以还是项圈好,等戴上一段时间,他充分吸取教训了,而且能够通过正常的方式谋生了,再给他取下来就行了。对于强奸犯,很多国家都会采取化学阉割的方法,大家不要被“阉割”两个字欺骗了,其实这不过是定期注射药物,停药以后还是可以恢复功能的。对于证据确凿且情节严重的强奸案,我觉得化学阉割真是非常有效的办法,至于那些二进宫或者强奸多人的重犯,我觉得也没有必要浪费药物了,直接一刀去除烦恼根,世界就清净了。对于那些因为酒瘾、毒瘾、赌瘾或激素水平异常等诱发的反复犯罪,都可以研究相应的限制机制,主要就是两方面,一是通过公开标识令其不能接触到诱发因素,二是通过注射药物调节其激素水平。考虑到这些措施会增加犯人的羞辱或痛苦,可以按明确换算标准相应减轻他们本应当承担的其它刑罚,以示公平。
思考刑罚问题会使人心理阴暗,但是阴暗并不会因为你闭上眼睛而自动消失,唯有彻底看破阴暗、勇敢面对阴暗,才有可能迎来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