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拒绝将晕倒乘客送医,乘客死亡后,家属起诉公交公司索赔50万
时间,对于患者来说是非常宝贵的,如果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可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广东番禺一名男子在乘坐公交车时突然晕倒,男子的母亲以及车上乘客多次强烈要求驾驶员直接驾车到医院,但是遭到了驾驶员的拒绝。事后男子被母亲独自送到医院,经过20多天的救治,最终因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
家属认为,公交车驾驶员拒绝开车将人送到医院,耽误了最佳的救治时间,导致自己的儿子死亡,所以驾驶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事后乘客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交车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50万。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5万元。结果出来后公交公司提出上诉,经过二审,广州中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死者家属8万元。据悉,这起事件发生在2019年。同年8月8日上午9时左右,陈某和母亲熊某坐上了番禺汽车公司番15路公交车。20多分钟后,陈某突然晕倒。当值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听到后方乘客喊有人晕倒后,立即将车停下到车后查看情况。司机让车上乘客帮忙打120,自己则忙着对现场以及晕倒的乘客陈某拍照,向公司反映情况。
由于当时停车的地点距离医院比较近,男子的母亲以及车上其他乘客都要求驾驶员直接开车去医院,但驾驶员并没有这样做。6分钟后,熊某在其他乘客帮助下将陈某抱下了车,自行将其送到医院,驾驶员也跟着下了车,并且协助其在路边拦了一辆小轿车,还帮家属一起将陈某送上了车,随后便驾车继续运营该趟公交车。陈某被送到医院治疗,但是最终因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29日被宣告临床死亡。家属认为,在等待的这6分钟时间内,司机没有采取报警、拨打120,直接送到附近医院等合理救助措施,而是反复向上级汇报请示,严重耽误了陈某宝贵的救治时间。所以事后他们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处番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赔偿他们50余万元。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驾驶员在此过程中没有积极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在客观上使陈某丧失了可能得到及时救治的机会,对陈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一审决定,判处广州市番禺汽车有限公司赔偿熊某夫妇各项损失25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番禺汽车公司提出了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这件事情事发突然,时间短暂。而且事发后,乘客已经拨打了急救电话,司机也靠边停车等待救援。法院认为,陈某的死亡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因此不能对汽车公司苛加不合理的责任。法院二审认为,在等待救援期间,公交车司机没有听从乘客以及陈某母亲请求,直接将陈某送到附近医院,在客观上可能延缓陈某及时得到救治的宝贵时间。在本案中,番禺汽车公司确实存在着一定过失,但这种过失是轻微的。最终经过审理,广州中院判定番禺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赔偿熊某夫妇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有些网友认为是不太合理的。生命高于一切,6分钟的时间不短了,这绝对是救人的“黄金时间”。如果当时司机紧急将人送到医院,或许陈某还能有救。工作重要,但是不能太机械。来源:掌上社评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