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轻混型混动车的归类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是指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的能量中获得动力的汽车:
——可消耗的燃料
——可再充电能/能量储存装置
根据《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类型》(QC/T 837-2010),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按混合度可分为微混(micro hybrid)、轻混(mild hybrid)和重混(full hybrid)三种类型。
其中,微混型的电机非用作驱动,不属于2017版协调制度新增子目所称的“驱动电动机(motors for propulsion)”,故仍应按主要动力源归在原先适用的子目。重混型的电机可独立驱动车辆正常行驶,显然属于“驱动电动机”的范畴,自可按新能源汽车归入有关子目。问题在于轻混型车辆的子目适用,而其本质则是对“驱动电动机”内涵的认定。
据了解,我国目前在理解“驱动电动机”时主要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将可否独立驱动车辆行驶作为“驱动电动机”的判定标准,而认为电机仅可提供辅助驱动力矩的轻混型车不能适用新增子目;二是认为“驱动电动机”参与提供行驶时的驱动力即可,即轻混型车辆可适用新能源车辆的子目。
首先,我国国家标准《电动汽车术语》(GB/T 19596-2017)里对混合动力汽车里的“驱动电机”其实是有定义的,即“为车辆行驶提供驱动力的电动机”。不过,该定义并未在根本上解决上述分歧,且其英文“drive motor”也与子目条文的“motors for propulsion”存在一定差异。
事实上,2017版协调制度注释同样为新能源汽车进行了对应的修订,如87.03品目注释就新增了如下内容:
装有活塞内燃发动机与一个或多个电动机的组合体的车辆称为“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s)”。为获得机械推动力,这些车辆可同时从可消耗的燃料及电能/电力储存装置(例如,蓄电池、电容器、飞轮/发电机)中获取能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s)有多种类型,它们可通过其动力系统结构(例如,并联混合式、串联混合式、功率分流式或串并混联式)及其混合度(即全混合、轻度混合及插电式混合)来加以区分。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PHEVs)是指那些可通过插入电网电源插座或充电站对其蓄电池进行充电的车辆。
由蓄电池组供电的一个或多个电动机加以驱动的车辆称为“电动汽车(EVs)”。
其在说明“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s)”的类型时明确提到了“轻度混合(mild hybrid)”的类型,如果按注释新增内容通常对应于新增子目的逻辑,便可得到轻混型汽车应当适用新增子目的推论。
当然,也许会有人指出品目注释在这里并未具体定义“轻度混合”,故其所指可能并不同于我国的行业标准。为此,笔者查阅了世界海关组织有关工作文件,发现其对混合动力汽车相关术语的认知主要就是来自维基百科的“Hybrid vehicle”词条,而其中对“轻度并联式混合型(Mild parallel hybrid)”的解释就是“通常使用小而紧凑的电机(一般小于20千克)提供自动启停功能并在加速时提供额外的动力辅助,在减速时提供反馈制动”,而并无独立驱动车辆行驶的要求。由此可见,轻度混合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确实应当适用2017版协调制度为新能源汽车增列的相关子目。
最后再分享一个可能对部分人稍冷的知识:串联混合型虽在商业上被视作混合动力汽车,但其实应按仅装有驱动电动机的车辆归入有关子目,因其内燃机仅充当发电机提供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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