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税收(三)村委会的税

村委会是我国的一特殊组织,它的既不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不同于企业。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所以要搞清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主要是因为当村民委员会有了经营收入,比如,出租房屋的租金等,就涉及到交什么税的问题。
村委会取得经营收入,究竟应当不应当交企业所得税,一直以来就存在着不小的争议。
有人认为不应当交,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村委会不是法人,所以不应当交纳企业所得税。
也有人认为村民委员会虽然是村民自治组织,企业所得税也是法人所得税,但是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却不仅仅是向法人征收的,有收入的组织,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事实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征税对象确实不仅仅是企业法人,也包括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目前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将村委会定性为特殊法人。
这样一来,作为法人的村委会只要取得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会不存在任何异议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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