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性假期立法 不宜政出多门

作者:木须虫

  据广州本地媒体报道,为缓解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压力,全国多地相继出台政策,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带薪老年护理假”。对此,济南市章丘区人社局政策研究室主任吴春明一再表示反对,还两度写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全国人大对“带薪老年护理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后认为,这些地方立法不违背上位法,但是否需在全国层面制定统一政策还“需要研究”。

  立法出台“护理假”,不乏善意。但假期终究是调节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制度设计,立法每增加一天带薪假期,都会给用人单位和已有的劳动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带薪老年护理假”,从各地的设计来看,10—20天的带薪假期,不但令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要承担“带薪”所带来的负担,还得为劳动者休假缺岗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买单。就此而言,假期立法首先切割的还是用人单位的利益蛋糕。倘若如此,出台“带薪老年护理假”犹如“政府请客,企业买单”,其是否公平合理值得商榷。

  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应当担承必要的社会责任,比如,赋予独生子女看望和照顾生病父母的便利,但不等于这就该是他们一家的责任。即便用人单位对特殊群体的某种假期提供保障是合理的,也不等于用人单位必须要承担不同群体所有类型的权益性假期,否则假期将是用人单位无尽的责任。

  近些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开、老龄化问题得到重视、妇女权益得到关注,地方对相关权益法规的修订进入密集期,于是出现了名目不一的权益性假期,如“独生子女护理假”“痛经假”“奶爸假”等,而横向看,尺度也不一,每种假期各省规定的休假天数有所差异。并且,各地在权益性假期立法上,几乎都没有考虑增加假期对用人单位的成本影响,也未在政策上提出相应的配套减负与保障办法。

  很明显,假期立法似乎已走上“锯木头”的窠臼,因需而锯,厚薄自便,不断给假期增项扩容,既不严肃,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各种假期的简单叠加,反而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法律成本。多地先后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即是问题的缩影,看似充满善意,但热闹的背后不乏隐忧。

  权益性假期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方方面面,需要通盘考虑。

  首先,设立假期既关系到劳动者权利,也关系到用人单位利益,应当谨慎,更需要区域平衡;其次,假期不能因事设假,简单做加法,还需注重提高休假质量与效率,增强可执行性;再次,权益性假期还需要考虑到普遍性与特殊性,强化休假权利保障的公平性。

  正因如此,权益性假期更宜由国家层面统一设计,以一部法规的形式明确,并协调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与各种权益性假期之间的关系,对休假天数与方式进行通盘的协调。同时,约束其他权益法、部门法以及地方相关立法的权力,不得另行设立假期和设计休假天数,地方政府只能设计与地方独特文化相关的公共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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