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 211010 撤销权实现的体系性衔接 2024-05-30 03:02:13 00 本期学习成果综述我国的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并非总是单纯的形成判决,其根据债务人诈害行为的类型和阶段的不同,或为形成判决,或为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的复合。针对已进入物权变动阶段的诈害行为的撤销权判决,有“一否一肯”的效力:其不仅产生否定了债务人避债行为的消极效力,还肯定相对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具有积极效力。在主债权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要求债权人持有主债权判决和撤销权判决,一方面以主债权判决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一方面以撤销权判决作为财产权属的证明,从而将被转移的财产直接用于清偿债权。 01 财产不当减损行为的规制体系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作者】 金晓文,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摘要】 财产不当减损行为系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或者虽不存在恶意,但是在客观上使责任财产不当减损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了极大的损害,也危及了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民商法中的多元规则体系进行规制,却存在规则零散的缺陷。英美法系国家则利用财产不当减损行为专门法和破产法的二元体系进行规制,但具有繁杂的弊端。为了更高效地遏制财产不当减损行为,维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可以通过统一路径或续接路径整合现有零散的规则。统一路径即建立以财产不当减损行为规制法为核心的一元规制体系,理顺债权人撤销权、破产撤销权、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和破产无效行为制度的要件,使该四种制度形成连贯的逻辑体系。续接路径即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通过续接规则使《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有机衔接。【关键词】 财产不当减损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破产撤销权;无效制度;一元规制体系【学习心得】债权人撤销权的客观要件包括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此外,还包含了共同的行为后果要素,即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事后抵押、股权置换、放弃继承等行为都会导致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并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立法需要概括其为积极减少财产或消极承担债务的行为。建立以财产不当减损行为规制法为核心的一元规制体系主要通过对主观的财产不当减损行为规制制度和客观的财产不当减损行为规制制度的区分,将主观要件纳入判定减损行为无效的标准,通过客观行为辅助判断主观恶意,使性质恶劣的财产不当减损行为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后果。将客观行为纳入可撤销制度规制,改变立法列举式的模式,提炼出概括性的要件,即债务人在已经失去清偿能力或者濒临失去清偿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未收到合理对价的财产转让或财产负担行为,或者财产转让或财产负担行为使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才能撤销财产不当减损行为,如此能更全面地规制不同类型的财产不当减损行为,也更加明确了“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标准。 02 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标定位和法律效果 【来源】《求索》2020年第6期【作者】 陈韵希,上海交通大学。【摘要】 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是保全责任财产,为强制执行做准备。当下,责任财产的保全究竟是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还是仅仅为了维护特定撤销权人的个体利益,这一问题并不明确。实际上,在不同的目标定位下,关于撤销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有无、行为被撤销后财产返还的方法、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受益人的权利保护等制度法律效果的解释,都会有明显不同。债权人撤销权之目标定位的确定应当以强制执行中的执行财产分配原则为依据。当强制执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且预期参与分配的主体较为明确时,应以“共益性”目标定位为基础确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而在其他情况下,则宜适用“私益性”目标定位下的法律效果论。【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强制执行;优先受偿;债权人代位权;【学习心得】实现共益性目标是指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之后,所得财产应先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通过债务人的清偿或者强制执行获得清偿。当财产先归属于债务人时,对其他普通债权人同样有利益,故为共益性。私益性旨在保全和实现撤销权人的个人债权,独享胜诉利益。强制执行的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分别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目标的“共益性”定位和“私益性”定位相对应。从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实际情况看,其所采取的并不是单一的优先主义或平等主义,而是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被执行人不同属性而区别对待的、二者兼而有之的“混合主义”。总之,债权人撤销权的目标定位应与强制执行的财产分配原则相匹配。 03 宋史超:论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实现路径——以指导案例118号为中心【来源】《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期【作者】 宋史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摘要】 获得胜诉判决不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终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际恢复,才能有效保全债权。指导案例118号从执行程序角度给出了撤销权判决实现的方案,但未完全解决问题。债权人撤销权判决有两种类型,一为形成判决,一为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之复合,后者包含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借助执行程序才能使被转移的财产归位。主债权可以强制执行时,因撤销权判决能回复物权,债权人可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清偿债权,一体实现保全债权和清偿债权,但这一简便路径不适用于返还标的为金钱的案件。更简化的“执行脱逸财产”的方案缺乏正当性。主债权不能强制执行时,撤销权判决应通过独立的执行程序实现,指导案例就此确立的执行当事人规则完全正确。“撤销权与代位权同时行使”的方案忽视了执行程序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意义,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关键词】 撤销权;债的保全;形成之诉;执行力;代位权【学习心得】我国的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并非总是单纯的形成判决,其根据债务人诈害行为的类型和阶段的不同,或为形成判决,或为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的复合。针对已进入物权变动阶段的诈害行为的撤销权判决,有“一否一肯”的效力:其不仅产生否定了债务人避债行为的消极效力,还肯定相对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具有积极效力。当诈害行为仅处于债权行为阶段时,只存在威胁债权实现的“危险”而非“实害”,撤销权判决的形成力将使诈害行为自始无效。由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尚未被实际转移,撤销权判决本身就完成了保全债权的任务,因此不需要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当诈害行为已完成物权变动时,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已实际减少,仅靠撤销权判决本身不足以保全债权;将判决中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现实实现,才能维持责任财产和偿债资力,因此需要介入执行程序。能够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是基于持有主债权判决和撤销权判决的债权人一方面以主债权判决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一方面以撤销权判决作为财产权属的证明,故无需执行撤销权判决,对主债权的执行即可将被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从而实现债的保全。分享者按 法律人须以理论指导实务,以实务丰富理论,不可偏废。但实务工作者常常为工作所累,少有时间研究学术理论。实务与理论的藩篱不破,于个人而言,是为成长的瓶颈,于法治建设而言,优秀的理论不能被用于指导实务,优秀的实务经验无法上升为理论。无论对哪一方,都是损失。法律学术海洋之辽阔,实务法律人时间之碎片。两者矛盾重重。一为逼迫自己紧跟学术潮流,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二为取方家论证结论以求关注,展其问题路径以便查阅。因此,我们将每周日上午的固定学习,形成“商法学周报”,以供分享交流。 赞 (0) 相关推荐 欠债不还还转移财产?我们有办法 在生活中常常有人询问说,债务人欠了他一笔钱,但是对方已经把财产都转移了,这钱是不是要不回来了,这种情况下应该要怎么办? 通常这种情况下我们所说的转移财产是一种恶意转移的情形,比如债务人无偿的将自己的财 ... 大数据+类案评析——解决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后债权人追回问题 | iCourt 付晓雷 罗巍 iCourt法秀 今天 作者:付晓雷 高级合伙人 单位:普胜达律师事务所 微信:15600600681 作者:罗巍 高级顾问 单位:普胜达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通过强大的检索数据库,匹配良 ... 最高院:债权人有权对属于债务人的他人名下财产提起物权确认之诉! 初明峰刘磊张款款 金融审判研究院 作者:初明峰 刘磊 张款款 欢迎朋友圈转发!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裁判概述 法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合法债权有效实现受争 ... 律师如何应对“侵权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难点|iCourt Alpha 助力专业.市场与管理 赋予律师非凡的创造力 申请加入 Alpha,扫描二维码联系诺诺多 作者:王志峰 单位: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 来源公众号:道方图说 编者按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永远存在道魔 ... 最高院:债权人是否有权代债务人提起物权确认之诉? 裁判要旨 本案债权人依据另案生效判决依法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因此,确认登记于债务人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家庭财产,关乎债权人合法债权的有效实现.所以,该债权人系诉争房产的利害关系人,其有权提起本案物权确 ... 朱广新: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体系性解读 | 前沿 作者简介: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2017年第3期,本文转载自'中国法学网'微信公众号,为方便阅读,注释从略,建议阅读原文. 摘要 ...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权规则的体系重构 作者简介: 朱晓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发表于<财经法学>2020年第5期,第19-34页.为方便电子阅读,已略去注释与参考文献. [摘 要]<民法典>对于合同法定解 ... 最高法:合同撤销权可以通过起诉、反诉或者抗辩等方式行使 最高法院观点: [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 ... 八种合同撤销权 一.八种合同撤销权的情形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 ...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六十九期:民法典适用的体系性思维(第一篇) 民法典适用的体系性思维 今天我们聊的题目是民法典适用的体系性思维.为什么我要谈这个问题?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我们前面整体上来讲,是对民法各部分内容做了一个梳理,进行了阐述.但是这些在法律适用上还应该注 ...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体系性要求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是指国家设置轻重不同.各有侧重并呈现为梯级衔接状态的教育矫治措施体系,在具体案件中为实施不同严重程度的罪错行为且个体情况不同的未成年人选择与其行为和个人情况最为匹配的教育矫治措施, ... 最高法院:金融机构在借新还旧中新设的财产担保不适用破产撤销权的规定 最高法院:金融机构在借新还旧中新设的财产担保不适用破产撤销权的规定 民法典语境下的破产撤销权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 | 作者投稿<破产法实务>公众号 引言:我国民法撤销权制度源于1999年<合同法>第74条规定,直到200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在 ... 买卖合同履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撤销权概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发现,到了合同履行阶段,突然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行为,或者事后才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重大误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