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门、景山、安定门、东四、交道口地区12栋直管公房简易楼腾退补偿方案》
东华门、景山、安定门、东四
交道口地区12栋直管公房
简易楼腾退补偿方案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范围
在东华门、景山、安定门、东四、交道口等地区启动12栋区属直管公房简易楼预设比例协议腾退, 2018年度内设7栋腾退名额,对先达到预设比例的7栋简易楼进行腾退。本次腾退分布于东华门、景山、安定门、东四、交道口5个街道。其中,东华门街道1栋,具体为:锡拉胡同7号;景山街道1栋,具体为:南吉祥胡同23号;安定门街道7栋,具体为:箭厂胡同1号楼、箭厂胡同2号楼、箭厂胡同3号楼、箭厂胡同4号楼(含毗邻箭厂北巷甲6号平房院落)、箭厂胡同5号楼、箭厂胡同6号楼、箭胡同7号楼;东四街道1栋,具体为:东四六条甲15号(混合产);交道口街道2栋,具体为:雨儿胡同甲15号、前圆恩寺8号。
(二)政策依据
参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修正)、《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等相关文件实施。
(三)实施主体
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四)指挥部
本项目设立东华门]/景山/安定门]/东四/交道口地区简易楼腾退项目指挥部。
二 相关认定标准
(一)协议腾退人的认定
本项目中的协议腾退人为项目范围内直管公房简易楼的承租人及附属用房的属地房屋管理单位;直管公房承租人已故但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的,由属地直管公房管理单位重新确定新承租人后,认定为直管公房协议腾退人。
(二)协议腾退房屋的认定
1.房屋用途的认定
协议腾退范围内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房屋所有权证》 或《不动产权证书》及登记簿均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2.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直管公房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标明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三)混合产中的自管公房部分,参照直管公房认定,具体程序办法另行规定。
三 补偿方式及标准
房屋腾退补偿安置方式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符合购买奖励房源条件的,可购买奖励房源。
(一)协议腾退房屋价值补偿
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对项目范围内直管公房简易楼进行评估确定。协议腾退房屋价值补偿总额=评估价-重置成新价
(二)因腾退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费: 4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
2.空调移机费: 400元/台;
3.热水器移机费: 400元/台;
4.有线电视安装费: 300元/端;
5.数据终端安装费: 300元/端;
6.固定电话移机费: 235元/部;
7.煤改电专用电暖器: 400元/台;
8.临时安置费:
本项目预签腾退补偿协议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按照协议腾退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月计算。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不足4000元/月的,补足到4000元/月。
实行货币补偿放弃购买奖励房源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4个月;申请购买奖励房源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4个月。
四 奖励房源和居住困难家庭
申请补助房源
(一)奖励房源
协议腾退房屋为住宅,协议腾退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在预签腾退补偿协议期限内签约的,符合购买奖励房源条件的,可购买奖励房源。
1.奖励房源情况
奖励房源位于“豆各庄”安置房(暂定名),产权性质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奖励房源为期房,预计入住日期2019年12月31日,购房人按每建筑面积平方米23800元价格购买(未含各类税费) 。
2.选房办法
因房源有限,协议腾退人已签订的预签腾退补偿协议生效且按协议约定搬家交房并通过审核的,按照'先签先选” 的原则,依据认购标准进行选房,选完为止。
在签约期限结束后,实施主体有权对剩余奖励房源进行调配。
3.购房人资格
(1)奖励房源的购房人须为协议腾退人或协议腾退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购房人已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但未配租配售的,购房人需在选房前主动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退租及撤销资格的申请。如不是协议腾退人本人购房,还需提供协议腾退人确认同意的公证书。
(2) 申请购房人虽在预签腾退补偿协议期限内未满18周岁,但于2019年12月31日(含)前能够年满18周岁的,保留其奖励房源的申请购房人资格,待其年满18周岁后由其本人签订正式购房协议。
4.奖励房源认购标准
协议腾退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0平米(不含),可购买两居室一套或 一居室一套;协议腾退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0平米(含),可购买三居室一套或两居室一套或一居室一套。
(二)居住困难家庭申请补助房源
协议腾退房屋为住宅,协议腾退人在预签腾退补偿协议期限或签约期限内签约且申请购买奖励房源的,如有住房困难可按照申购条件及申请程序购买一套居住困难家庭申请补助房源,居住困难家庭申请补助房源与奖励房源为同一房源,购买价格与奖励房源一致。
1、申购条件
(1)申请购房人应在本项目腾退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2)申请购房人以家庭(包括购房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为单位,长期在此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他正式住房。
(3)申请购房人可以是以下人员之一:
①协议腾退人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 ;
②协议腾退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③协议腾退人配偶的兄弟姐妹;
④在本项目发布补偿方案和启动腾退工作通知之日(不含)前与协议腾退人及(2) (3)中人员解除婚姻关系的非亲属。
(4)申请购房人虽在预签腾退补偿协议期限内未满18周岁,但于2019年12月31日(含)前能够年满18周岁的,保留其作为居住困难家庭申请补助房源的申请购房人资格,待其年满18周岁后由其本人签订正式购房协议。
(5) 申请购房人系因从本项目腾退范围内应召入伍而将户口迁出的现役义务兵或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士官及军官,且符合本项目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申请购买居住困难家庭申请补助房源。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士官及军官需提供由部队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6)居住困难家庭申请补助房源可多人共有。但居住困难家庭申请补助房源申请购房人须符合上述认定标准,其他共有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户籍在本址
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他正式住房
协议腾退人将奖励房源购房人变更为其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后,如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他正式住房,协议腾退人也可作为共有人购买居住困难家庭申请补助房源。
(7)申请购房人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已配售的无法购买;已配租或已取得资格但未配租、配售的,购房人需在选房前主动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提出退租及撤销资格的申请)。
(8)申请购房家庭需提交协议腾退人确认同意的法律公证书。
2、申请程序
(1)居住困难家庭自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困难家庭申请表、承诺书;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2)项目指挥部确认申请材料完整后,在腾退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
(3)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审查的申请家庭可以购买居住困难家庭申请补助房源。
3、选房顺序
因房源有限,协议腾退人已签订的预签腾退补偿协议生效且按协议约定搬家交房并通过审核的,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依据认购标准与奖励房源按照同一顺序选房, 选完为止。
在签约期限结束后,实施主体有权对剩余居住困难家庭申请补助房源进行调配。
(三)申请购房家庭所购房源金额总和
申请购房家庭所购房源金额总和(包括奖励房源及居住困难家庭申请补助房源)不得超出本方案第三条第一款(一)协议腾退房屋价值补偿总额,第五条第一款(一)住宅配套专项补助,第五条第二款(二)外迁补助中2.购买奖励房源补助,第五条第三款(三)小面积住房困难补助,第六条第一款(一)签约速度奖及第六条第二款(二)整楼搬迁奖励的总和。
五 相关补助
(一)住宅配套专项补助
一次性给予协议腾退人35万元/户住宅配套专项补助。
(二)外迁补助
1.放弃购买奖励房源补助
协议腾退人选择货币补偿且不购买奖励房源的,按照腾退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5000元的一次性放弃购买奖励房源补助。
2.购买奖励房源补助
协议腾退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选择奖励房源的,按照3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小面积住房困难补助
小面积住房困难补助:建筑面积不足21平方米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小面积住房困难补助:
小面积住房困难补助=标准房屋市场价格X (21-建筑面积)
(四)生活困难补助
低保、残疾补助: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给予4万元/户一次性低保补助;协议腾退人或在发布补偿方案和启动腾退工作通知前在房屋腾退范围内有户籍的家庭成员,持有残疾人证(含军人残疾证)的,给予4万元/证一次性残疾补助。
六 相关奖励
(一)签约速度奖
协议腾退人在预签腾退补偿协议期限的前2日(含)内预签腾退补偿协议的,协议腾退人可享受一次性20万元/户的签约速度奖;
协议腾退人在预签腾退补偿协议期限内第3-10日(含)内预签腾退补偿协议的,每迟延一日,按照20000元/ 日/户的标准扣减。即第3日签约的,签约速度奖为18万元;第4日签约的,签约速度奖为16万元,依次递减。
(二)整楼搬迁奖励
本项目以楼栋为单位所有协议腾退人在预签协议期限届满之日前,全部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且在腾退交房期开始之日起10日内搬家交房的,协议腾退人可享受一次性15万元/户的整楼搬迁奖励。10日(不含)后搬家交房的,每迟延一日,按照15000元/日的标准递减,直至递减为零。
七 住房保障
在对协议腾退人进行补偿安置后,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向街道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配租。
八 腾退补偿程序及期限
(一)腾退申请期
项目采用协议腾退,以实施主体发布开始腾退通知之日起,设立腾退申请期。
(二)预签协议期
腾退申请期限届满后,以楼栋为单位,项目范围内协议腾退人提交腾退申请的比例达到100%的,实施主体公布启动预签约,按照本方案与协议腾退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腾退补偿协议。在预签协议期限内, 以楼栋为单位,对于预签约比例先达到100%的7栋楼实施腾退,列入2018年腾退计划;在预签协议期限内,以楼栋为单位,预签约比例达到100%,但整楼全部完成预签约顺序在第8名(含)以后的,预签腾退补偿协议暂不生效,优先列入2019年腾退计划,届时生效;在预签协议期限内,以楼栋为单位,对于预签约未达到100%的楼栋,该楼栋预签腾退补偿协议不生效,该楼栋腾退工作自动终止。
本次腾退预签协议期限为10日,腾退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不提供房源。
(三)腾退交房期
预签协议期满后,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发布预签协议生效通知,与协议腾退人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生效,协议腾退人开始搬家交房,搬家交房期为20日。
(四)腾退补偿期
在该楼栋全部协议腾退人均搬家交房后,实施主体启动腾退补偿工作。
九 其他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本方案未涉及的特殊问题,由东华门/景山/安定门/东四/交道口地区简易楼腾退项目指挥部研究处理决定,并在腾退范围内公示。该处理决定作为本方案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方案由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