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进一步规范挂靠经营模式下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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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是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被挂靠方对外签订合同、收取款项并开具发票,在扣除管理费或者合理利润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挂靠方。挂靠经营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建筑行业更为常见。挂靠经营行为给发票尤其是普通发票的管理带来了风险,同时侵蚀了所得税的税基。
挂靠经营行为常见的模式是被挂靠方先通过招投标拿到项目,然后与发包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再将项目转交给挂靠方进行施工。通常挂靠方对外是作为被挂靠方的项目经理。实际上挂靠方作为经营实体自行采购原材料和劳动力,自负盈亏。当工程发包方根据工程进度将款项支付给被挂靠方,被挂靠方根据收到的款项开具发票给发包方,同时扣下事先约定的管理费等,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挂靠方,并要求挂靠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挂靠方收到的剩余款项便是挂靠方实际上的项目收入。
对于挂靠经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此条规定认可了挂靠模式在增值税上的合规性。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中也提到,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此条规定也认可了挂靠模式发票开具行为的合规性。由于被挂靠方在开具发票时已经就合同总金额缴纳了增值税,因此挂靠经营并没有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产生实质的不利影响,但是却对所得税的税基产生了重要影响。
挂靠经营模式中,主要的利润是由挂靠方取得,但由于是挂靠经营,挂靠方不是对外的经营主体,其取得利润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因此挂靠方的所得税税基被侵蚀。
笔者认为,应对已经存在的挂靠经营模式下的纳税义务进一步进行规范。建议对挂靠人实行政策穿透,即将挂靠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进行征税,挂靠人属于法人的,应当就取得的款项向被挂靠方开具发票,就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挂靠人属于个人的,应当就取得的款项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就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挂靠方在支付款项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020年11月11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周波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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