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 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
人大一次会议第3825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落实带薪休假政策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以来,我部积极指导推动各地采取多种措施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经过多年持续努力,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重要性的认识逐年提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范围不断扩大。但正如你们所言,总体来看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还不理想,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实行带薪年休假。

关于你们提出的将“带薪休假”列为劳动合同必备内容的建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此处“休息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同时,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保障职工享受带薪休假权益已纳入了劳动合同法律体系当中。

关于你们提出的设立独立的带薪休假救济机构或仲裁机构的建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职工带薪休假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因此,涉及带薪休假相关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实践中,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加大涉及带薪休假相关争议的处理力度,维护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一是依法对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做出的裁决适用终局裁决,节约劳动者维权成本;二是依法将带薪休假相关争议适用简易程序,通过缩短或取消答辩期、简便方式送达等提高争议处理效率;三是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申请仲裁时效规定,即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更好保障劳动者维护带薪休假权利;四是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明显侵害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行为的,通过发出仲裁建议书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

关于你们提出的探索灵活的带薪休假模式等建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实践中,许多地区指导用人单位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科学制定本单位休假制度和休假计划,允许职工采取分段休假等灵活方式合理安排带薪休假。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带薪年休假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成为社会共识。二是在认真总结近年来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典型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指导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通过集体协商科学确定休假办法,采取多种方式合理安排职工带薪休假。三是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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