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两个诉讼请求涉及两个民事案由/但基于同一事实且属同一类型纠纷范畴/可合并审理@律师门诊(原创...
最高院最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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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两个诉讼请求涉及两个民事案由,但基于同一事实发生且属同一类型纠纷范畴,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案例来源
最高院最新案例:《蔡某、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93号)
裁判要点
两个诉讼请求涉及两个民事案由,但基于同一事实发生且属同一类型纠纷范畴,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裁判原文
两个诉讼请求涉及两个民事案由,但基于同一事实发生且属同一类型纠纷范畴,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蔡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事实和理由:潘某在本案提出的四项诉讼请求,实际上分属四个独立的案件,合并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分案起诉的情况下,四个案件中每个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均不符合广东高院级别管辖的标准。潘某虽然将其各项请求概括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确权,但其前三项请求指向的具体财产权益,分别属于三个不同公司的股权,且潘某在本案是主张对11年前离婚时已经分割清楚的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故其应以三个独立的案件分别起诉并确定管辖。此外,其第四项诉请的5000万元损害赔偿金,属于侵权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纠纷不能并案审理。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蔡某的管辖权异议不公正、不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
最高院认为, 潘某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无论是要求分割蔡某所持有的三个公司的股权,还是要求蔡某支付损害赔偿金,均是基于潘某和蔡某已经离婚这一基本事实。潘某请求分割股权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损害赔偿系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这两种纠纷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因此,潘某将同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和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并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广东高院将这两种纠纷合并审理,亦无不当。蔡某主张潘某的诉讼请求应拆分立案处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潘某一审诉请的标的额,本院认为广东高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蔡某对广东高院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