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林权类登记作为重要的不动产登记类型,一直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但由于林权登记规范散见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各章节,未有专门规范林权登记的文件,基层实践中林权登记业务操作标准不一。

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提质增效”,对林权登记业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进一步规范林权登记业务显得更为迫切。在此背景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登记权利类型、规范办理、资料移交和数据整合、地籍调查、难点问题六个方面,详细地规定了相关内容。本文将着重根据林权登记的权利类型,就如何规范办理林权登记进一步展开讨论。

准确把握申请主体与申请材料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可以由国有林场、林业企业等林业经营者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首次、变更、转移、注销这四类登记需要提交的共通性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根据不同的登记类型,还需要提交对应的申请材料。

一是首次登记。需提交证明权利人权属来源的材料,主要表现为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森林、林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还需要提交证明登记客体特定化的材料,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

二是变更登记。需提交证实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材料,包括证实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发生变化;证实土地坐落、用途发生变更的材料;林种、主要树种发生变化的材料等。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由于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也一直处于管制状态下,因此,申请登记涉及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时,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三是转移登记。由于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不具有自由流转的属性,因此,转移登记只适用于林业经营者之间发生互换、调整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情形,对应的申请材料为互换或调整协议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四是注销登记。需要提交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证实不动产灭失的材料、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材料。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可以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登记的主体可以是发包方或承包方。

申请材料方面,除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之外,各类登记还应注意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首次登记。需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作为权属来源材料。通常办理首次登记需提交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但由于农村类不动产登记,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地籍调查成果均是由登记机构组织调查获取,因此,此类材料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是变更登记。需要提交证实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材料,包括证实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发生变化;证实土地坐落、用途发生变更的材料;林种、主要树种发生变化的材料等。关于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应当区分两类情形判断需提交的材料,在承包期内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协议;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新签订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三是转移登记。《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只有互换与转让,互换需发生在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且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因此,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形不同可以进行区分: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转让的,提交流转合同;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因继承取得的,提交通过继承取得应提交的相应材料;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实践中,为了实现林业的规模化经营,很多林农采取的是联户经营的方式,随着经营方式的不断调整,可能会产生拆宗的需求。对此,《通知》规定按照“愿联则联、愿单则单”的原则,由发包方组织相关权利人拆宗,提交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晰、四至明确的林地承包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四是注销登记。需要提交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如证实不动产灭失的材料等。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实践中,存在自留山及其上的林木需要确权登记的情况。《通知》回应了这一实践需求,规定了村民依法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可以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方面,除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之外,各类登记还应注意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首次登记。需提交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

二是变更登记。需提交证实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材料。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会导致登记的客体发生变化,因此,此类情形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地籍调查表等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

三是转移登记。由于自留山属于特定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一类事实情况,不存在继承、发生变动等情形,因此,引起这类权利转移登记的原因只有互换、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导致权属转移、因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行政裁决或者司法机构的行政判决导致权属转移。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四是注销登记。需要提交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如土地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土地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据“三权分置”思想创设的权利。《森林法》进一步将在承包林地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上分离出来的土地经营权规定为林地经营权。《通知》在此基础上明确细化了适用情形。

申请办理此类权利的各类登记应注意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首次登记。《通知》将申请首次登记的情形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此种情形取得的权利,原来《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考虑其财产权属性突出,重新将其规定为土地经营权。通过此类方式取得的权利,可以自由流转、抵押,此类情形下承包方申请首次登记,可以直接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第二类是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对于未实行承包的土地,农村集体通常会成立经济组织如乡镇林场等对土地进行统一经营。此前,这种利用土地的方式如何登记,未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存在通过登记明晰权属、促进下一步流转的需求。因此,《通知》衔接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规定其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申请首次登记时,应当提交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相关协议。第三类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通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规定此类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由于是通过流转设立的林地经营权,因此,此类情形下申请首次登记除了提交集体林权流转合同作为登记原因材料外,还应提交证明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是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需根据不同的变更情形提交相应的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如经营权期限变化的,提交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合同等。

三是转移登记。由于林地经营权不同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认为是完全意义上的财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此类情形下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或因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因继承取得的,按照继承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提交相应材料。

四是注销登记。需要提交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如依法解除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约的,提交证明合同依法解除或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约的材料。

纳入“一窗受理”模式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统一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要做好与林草部门业务办理的并联衔接。

登记机构收取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或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后,根据林草部门业务办理需要,后台分送林草部门并行业务办理,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收件后,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有关内容与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询问申请人、做好记录。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要点注意事项

对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在审查要点上与其他类型不动产登记具有共通性,原则上,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第4章的规定进行基础审查,同时根据不同权利类型及登记类型适用情形和申请材料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

对于林权类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在审查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及申请人与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等内容的基础上,基于土地和地上林木一体登记的特性,在对地籍调查成果资料进行审核时,应当在审核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之外,还应附加关注其中的森林、林木信息是否符合要求。同时,对于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的首次登记,因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者作为申请人,提交的权属来源材料主要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森林、林木的批准文件,此时重点审查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批准文件是否一致,是否已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等内容;对于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首次登记,按照现行规定,应当在登记前进行公告,所以在审核时还要关注登记事项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对于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首次登记,重点审查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等内容;对于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的首次登记,属于通过三权分置方式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情形的,还应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已依法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办理登记,以及依法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是否未超过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是否在5年以上(含5年)等内容。不存在《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对于林权类不动产的变更登记,重点审查申请变更登记的林权是否已经登记,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申请变更事项是否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一致等。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核发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对于林权类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在满足不同适用情形的情况下,重点审查申请转移登记的林权是否已经登记,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申请转移的林权与登记原因文件的记载是否一致,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等内容。特殊的,对于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的转移登记,属于通过三权分置方式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出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情形的,还应关注林地经营权的再流转期限是否超过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且再流转期限是否在5年以上(含5年)等内容。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对于林权类不动产的注销登记,重点审查申请注销登记的林权是否已经登记,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属于放弃林权申请注销登记的,该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或者设有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存在查封或者设有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的,应经查封机关、地役权人、抵押权人同意;属于不动产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等内容。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书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登记簿。

作者单位: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中国不动产》202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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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图:杨建

编辑:高荣唱

审定:李军晶

以上文章不代表本官微观点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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