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子规 | 鲁迅笔下的“窃书”到底算不算偷?

生活中,绝大部分的人都很反感偷窃行为,所以偷窃是个地地道道的贬义词。可是,在有些情况下,偷窃这个词却去掉了贬义,摇身一变成了可爱的象征。最典型的就是鲁迅笔下的孔乙己,孔乙己偷了何家的书,被人吊起来打。可是当别人嘲笑孔乙己的时候,孔乙己就说窃书不能算偷。这句话就成了现代俗语:窃书不算偷。同样的情形,在鲁迅的笔下还有闰土,闰土告诉鲁迅:在乡下,赶路的人口渴了,路过瓜地摘瓜吃也是不算偷的。这类行为几乎每一个从农村长大的孩子都经历过:小时候调皮趁着没人的时候去偷瓜摘枣。在大部分人的观念里面,认为这只是孩子的调皮,不会把这些行为和偷盗联系起来,相反还觉得是一种可爱的表现。那这些行为到底是不是偷盗呢?今天我就来讨论这个话题。

在《弟子规》中,对于偷盗有个明确的界定。说:“用人物,须明求。倘不问,即为偷。”意思是说:用别人的东西,一定要当面向别人求取。如果没有问过人家就拿了别人的东西,就是偷窃行为。这句话为我们制定了一个行为规定:向别人借东西的时候,一定要明明白白地向别人请求,在得到别人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否则就会被认为是偷窃行为。

关于拿别人东西这个话题,古人是非常重视的。有句话叫:“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意思是说:经过瓜田的时候,即使鞋子掉了,也不要弯腰提鞋,以免被别人误会为偷瓜;经过结满果子的李树下的时候,不要举起手来整理帽子,以免被人误解成偷摘李子。这句话从反面也可以看出,古人对别人的东西是非常尊重的。别人的东西可以购买,可以借用,甚至可以讨要。但是这三种情况都有不同的约定:购买别人的东西需要付钱;讨要别人的东西要有足够的缘由;借人家的东西就要有足够的礼节。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去拿别人的东西就成了强取豪夺或者是偷窃等恶劣行径。

在古代传统的观念里面,不仅仅倡导对别人的东西要有足够的尊重,对于那些没有主人的东西古人也是倡导心存感恩的。古时候那些赶脚的人,骑着马或者是驾着车去外地,经过有流水的地方,马驴等牲口喝了水之后,赶脚的人都会向水里扔个铜钱,用来表示感谢。这样的做法虽然有些迂腐,但是对于那些没有主人的流水古人尚且做到有个交待,何况是人家的东西呢?从这个角度来看,那些偷瓜摘枣的行为和读书人“窃书不算偷”的说法确实是不合理的。牢记“用人物,须明求。倘不问,即为偷”这句话,做一个文明礼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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