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学习之对外承包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把设施、场地出租给其他人或单位的情况有很多,这一条就是要求不得出租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这也是从另一个方面进行管理,不具备条件或者没有资质的不得生产经营。
如果要进行生产经营,要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还要有完善的安全设施,健全的规章制度,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安全生产。
当然不同的行业、规模以及技术等因素,会有不同的要求,不是所有的都要资质,因为有相关的要求,这里没有细说。
这一条的第二款的意思是,承包出去之后即使是符合条件可以出租,也并不是就完全不用负责任,还有一定的责任。比如出租给了几家单位,还要负责进行协调。也要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即使督促整改,毕竟那是你的地盘。
可以对承租单位进行约定,约定权利和义务。当然如果把安全责任完全划归为承租单位也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需要承租单位承担责任的也可以在协议中规定中对承包单位进行索赔,追究承租单位和承包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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