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与税收优惠(上)公司
私募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型三种形式。对公司形式的基金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优惠主体: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享受优惠条件:
1、创投企业的形式要件:
(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被投资企业的形式要件
(1)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3、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
三、优惠内容: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时间的计算: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五、政策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