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怎样决定投标参与竞争
1.决定投标。潜在投标人在有关媒介上看到招标公告或是收到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或是购买了招标文件后,怎样决定是参与还是不参与投标呢?投标人决定投标与否依赖于其自身能力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般地,按以下三步判定投标与否,过程中有一项不满足的,放弃投标或是婉拒招标人邀请。
首先,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学习招标范围,判定是否有能力履约,确认是否符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载明的资格条件。同时,结合市场供给状况,分析竞争对手,确认能够胜出的,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购买招标文件;资格不满足或者不能胜出的,不购买招标文件或是婉拒投标。必要时,可以电话咨询或是直接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咨询,了解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判断招标人择优意向。
其次,投标人应学习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确认自身实力,即:①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②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③管理能力;④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等满足合同条件要求的,决定投标;不满足的,应放弃或者婉拒投标。
第三,投标人应学习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确认其中的初步审查标准,如资格审查标准和响应性审查标准及条件都满足的,决定投标;有一项不满足的,放弃投标或是婉拒招标人邀请。
投标人决定投标与否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上述情形中有一项不满足的,不能投标。否则,投标人的投标结果,要么是其他投标人的陪绑,要么是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是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即便其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未被发现,履约时也极易发现并予以惩罚。例如,《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规定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应当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择优标准进行编制,分别讨论如下。
(1)投标文件初步评审事项。初步审查标准中,一般包括形式审查标准、资格审查标准和响应性评审标准等事项,投标文件编制时,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有纰漏。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1)形式评审事项。形式评审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唯一性等形式评审因素。其中,投标人名称是投标人的指营业执照、法人机构条码证和资格证书等证明投标人民事主体地位文件上载明的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应当一致;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指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按招标文件对投标函、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要求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指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写或填写。注意,招标文件未许可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格式的地方,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唯一性,指招标文件未明确接收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时,一个投标人只能递交一份有效的投标文件。参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函改动的故事] 某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规定,投标文件的格式应满足招标文件第六章的格式要求。其中,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时,仅允许在其中的空格处填写相应内容,不得修改。某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认为其中要求承诺的事项,即“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①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②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③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④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中,按招标文件提交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482.00万元的要求,担保额太高。于是,该投标人在递交的投标函中删除了这一要求,仅承诺了思想要求中的两项,即“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①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评标委员会发现后,认为该投标人更改了招标文件明确不允许修改的格式事项,限制了招标人权利,对其投标予以否决。
2)资格评审事项。对资格审查因素,投标人在确认满足资格审查因素要求的前提下,投标文件应附有可让人信服的证明资料或材料。例如,某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民事主体提出的要求是“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为此,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文件中证明其民事主体身份,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意,这里的“有效”是指投标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有效,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吊销,资产被罚没、冻结、接管或破产状态等。
3)响应性评审事项。对初步审查标准中载明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如招标范围、履约期限、质量标准和要求、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等要求投标响应的因素,投标文件中必须给出明确响应,即完全同意并附有让招标人信服的说明或履约组织方案。注意,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不能打折扣,不能在投标文件其他地方或是履约条款中增加额外条件,要求招标人提供额外条件或是要求时才响应。否则,就是非响应,招标人可以直接拒绝其投标。
对初步审查标准中载明的有限偏差偏离因素或指标,投标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载明的偏离范围和幅度。超出偏差范围或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文件详细评审事项。详细审查标准是投标竞争的择优标准,投标人需按其中的评审因素,如价格、履约组织、商务条件等分析最优投标点或最优范围,制定投标策略。
1)投标报价策略。投标报价应先按详细评审标准载明的招标范围、计费标准和报价涵盖的内容,以及投标人的实力等计算招标项目价格,再按招标文件载明的价格对综合排序参量的影响进行决策。例如,①招标文件要求报价不超过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的招标项目价格应在最高限价内。超过的,投标文件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履约成本,以使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报价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②招标文件采用经评审的投标价排序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极大地降低履约成本后,加上最低利润为投标报价;③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排序的,报价以负接近评标基准价为优。其中,评标基准价采用有效报价的平均数计算的,需要以计算出的招标项目价格、长年累积的竞争对手报价趋势或曲线,结合行业内报价规律综合测算,一般以预测的评标基准价-1%到0%之间为准报价。例如,招标项目的预算价格是100万元,行业内报价规律是在预算价基础上下浮8%,竞争对手的平均价格按预测曲线是98万元,则投标范围以
(100+98)/2 *(1-9%)=90.09万到(100+98)/2 *(1-8%)=91.08万
为宜。评标基准价采用有效报价的最低报价的,参照上面第②种情形;④排序规则是在排序参量基础上按“低价优先”排序的,参照上面第②种情形,在不影响排序参量最优基础上尽量降低投标报价等。
2)客观评审因素。客观评审因素,即计算其排序参量的标准是客观的,是有和无的关系。例如,某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对项目经理评分标准为“项目经理:①具有公路工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的1分;公路工程专业专科学历或工程师职称的0.5分,其他0分;②近五年作为项目经理每组织实施过1项同类工程得1分,最高3分”就是客观评审因素。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获得这4分的条件是:①拟派项目经理应是公路工程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投标文件需附有该项目经理公路工程专业的学历证书和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②仅5年内作为项目经理组织同类工程三个以上履约业绩。注意,招标文件要求的是作为项目经理的业绩。为此,需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其作为项目经理组织实施的合同,以及证明其是项目经理的文件,如合同专用条款、竣工验收书、用户证明、投标人人事部门出具的项目经理任命文件等。
[职称造假的故事] 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载明的队项目经理职称的评分标准为“高级工程师的,2分;工程师职称的,1分;助理工程师及以下职称的,0分”。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某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的职称证造假。该项目经理的职称实际上是工程师,因为职称证书上盖的印章是“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但其职称一栏则清楚显示为“高级工程师”,不符合职称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投标存在故意造假行为,否决了其投标。
3)主观评审因素。主观评审因素,即由评标委员会依据其专业、学识和经验进行判断给出评审结论的因素。例如,投标文件中勘察纲要、设计方案、监理大纲、施工组织设计、供货、服务方案等。主观评审因素的评标标准难以量化考核,仅是给出等级标准,如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或是A、B、C、D、E等级,对应等级给出排序参量,如分数的范围或标准。编制主观评审因素对应的投标文件,需要投标人学习、掌握行业技术、服务先进水平和投标文件展现形式,即正确理解招标文件中“优秀”或“A等”的内涵,按招标文件要求,有针对性地编制投标文件。必要时,投标人可聘请行业专家或是评标专家进行编制指导。
主观评审因素对应的投标文件编制实际上是要求投标人在投标中展现行业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方法,需要投标人持续掌握,不断更新。
4)测试投标。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测试投标结果。对投标结果测试排序落后的,要分析原因。其中,主观评审因素导致的,组织专业力量进一步研究详细评审标准,改进投标文件的相应事项;客观评审因素导致的,实事求是地研究是否可以采取措施补救。补救不成或是没有补救措施的,只能放弃投标。
(3)投标文件的输出。投标文件的输出,涉及投标文件格式、打印、签字盖章、装订等事项。
1)投标文件的格式。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文件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其中,允许自定格式的,投标人应以业内喜闻乐见格式为准;不允许改动或调整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允许填写投标内容的地方填写,不得对格式中的任何事项进行调整或删改。
2)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招标文件规定加该单位章的,在格式规定处加盖单位章;规定投标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不能由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章”代替,也不能由他人代签,除非格式中明确可以许可由授权代理人签字,此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出现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等改动的,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由正本复印,份数与招标文件载明的数量为准。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在封面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3)投标文件装订。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目录编排以评审因素先后次序为准。一般地,投标文件目录后应付一张提示表,载明对应资格评审因素、响应性评审因素的资料和投标文件页码。其中,主观评审因素部分的投标文件,应以主观评审因素先后次序编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分册的,例如要求“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分开装订”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需分册装订,按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制作封面,封面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3.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密封要求封装后递交。
1)投标文件的封装和标识。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分包密封,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封套正面加贴标识,如招标项目(标段/标包)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某秒(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拆封等事项。
2)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和递交地点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字或盖章。其中,修改的投标文件应重新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标明“修改”字样,替换相应部分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以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出具投标文件签收凭证,载明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状况的,投标人应妥善保存。必要时,可在投标文件递交时对投标文件的封装、标识情况拍照,记录投标文件封装递交时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