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8.2020年的年终奖,2021年2月发,收入到底算哪年的?
458.2020年的年终奖,2021年2月发,收入到底算哪年的?
财税下午茶,给工作加点糖!大家下午好,我是会欣。
今天是2021年2月24日,第三世界青年日。1973年7月,第三世界38个国家4000多名代表在突尼斯高呼“独立、统一、团结”口号,参加了首届亚非青年联欢节。1974年7月,在阿尔及利亚首都阿尔及尔召开的第三世界青年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了青年在争取第三世界各国人民彻底解放斗争中的统一行动。1975年1月会议便正式决定每年2月24日为第三世界青年日。
有些朋友问,2020年考核的年终奖,公司2021年2月才实际发放,那这个年终奖属于职工2020年的收入吗?
如果这笔年终奖我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税,那么2021年对2020年综合所得进行汇算的时候,我是否需要考虑这笔收入?
实际上2021年2月才发放的年终奖,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口径,税款所属期是2021年2月,2021年3月进行申报。税款所属期是2021年,所以这笔收入是计入2021年的。
这个税款所属期的规定,实际上是以实际发放时间来判定的。
朋友们之所以出现上述疑问,主要是对四个时间点没有深刻理解,其实只要弄懂了这四个时间点的含义,就可以轻松明白个税上的收入属于哪个期间了。
1、工资薪金所属时间;
2、工资薪金所得时间;
3、个税代扣(应税)时间;
4、个税代缴(申报)时间。
举个例子来说,某公司2020年12月应发员工小张当月工资5000,2020年年终奖2万元,2020年12月15日,实际发放了5000的工资,2万元工资在2021年2月春节之前发放。
首先,来说工资薪金所属时间;
工资薪金所属时间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的,是指纳税人该项所得的所属期间,可以通俗解释为个人取得该项收入而付出劳动的期间;
员工小张在公司就业,通过工作,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和取得2020年年终奖2万,实际上费用都属于企业2020年的费用支出,虽然2万元实际2021年实际尚未支付,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这两笔费用的所属时间都是2020年。企业需要及时计提。
12月计提
借:费用 25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25000元
接下来,我们来看工资薪金所得时间;
工资薪金所得期间即扣缴义务人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的时间,即收入发放的月份,即纳税人实际取得收入期间。
小张12月份收到了企业发放的12月份得工资;2月份收到了企业发放的年终奖。12月的工资所得时间就是2020年12月,年终奖所得时间就是2021年2月份。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
所以,所得时间就是实际取得。
第三,个税代扣(应税)时间;
个税代扣(应税)时间,即企业产生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时间,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这个规定最简单的理解就是:支付时方产生代扣义务,不支付,不产生代扣义务,遵循现金收付实现制。
12月实际发放,发放工资部分,不考虑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 5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元
贷:银行存款 5000-*元
2月支付年终奖
借:应付职工薪酬 20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元
贷:银行存款 20000-*元
所以,所得期间也就是代扣税款期间,也就是税款所属期。
最后,来看个税代缴(申报)时间。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根据文件规定,个税代缴(申报)时间为代扣(应税)时间次月15号前。
1月申报12月5000的个税,3月申报2月实际发放年终奖的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元
贷:银行存款 *元。
综上所述,实际上你只需要记住,什么时候发放税款所属期就是什么时候,那么收入就属于那个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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