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约定“税后”金额的税务风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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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金额还是税后金额?实务中,企业与个人之间,有时会约定“税后收入”,其法律上的意义在于税款由支付方扣缴后,确保剩下的金额达到收款方的预期目标。
房老师融资工作室20×9年7月聘请某位专家协助做融资辅导工作,按合作协议,工作期限3个月,每月劳务费10000元。和房老师融资工作室支付时未扣缴其个人所得税1600元(10000×(1-20%)×20%),房老师融资工作室将承担“应扣缴而未扣缴”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扣税敖金额0.5~3倍的罚款。
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对于个人所得税税金本身,应向该专家追征,当然,应追征的还包括该专家的增值税。
如果当初房老师融资工作室与专家约定的是“每月劳务费税后10000元”,则本例的性质就完全变了,由于有劳务协议的约定,所以当房老师融资工作室向专家支付10000元后,相当于已经扣缴了其个人所得税,所以,此时房老师融资工作室构成的不是“应扣缴而未扣缴”,而是“扣缴后不申报”,这视同房老师融资工作室自己不申报,其后果是补税滞纳金、0.5~5倍的罚款。
可见,是否约定“税后”二字,影响的不仅是具体的金额,还有扣缴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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