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补增值税就必须要补附加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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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老师我们公司被税务稽查认定在2016年8月份偷增值税17万元,补交17万的增值税后,也缴纳了1.7万元的城建和教附需要补交。现在国税局还收取了17万元增值税的滞纳金(日万分之五)、0.5倍增值税的罚款,同时要加收1.7万元附加税的滞纳金呢。

老师:税局这样做对不对?我也不懂,恳请老师点拨!
先看看城建税的具体规定及我的分析:
《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的规定,与之如出一辙。描述是一样的。
先注意“实际缴纳”四个字。
这说明,并不是“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导致附加税纳税义务,而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才导致附加税纳税义务。
所以,以前年度偷逃了增值税,导致这个增值税没有“实际缴纳”,当时也就不存在附加税的纳税义务。
然后再看“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这说明,什么时候缴纳增值税,就什么时交附加税。
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决定于增值税实际缴纳时间,而与增值税应缴时间、是否收滞纳金无关。
这就说明,附加及时补交后,其金额不应算作少缴税的金额,也不应算作偷税的金额,无法使用《征管法》63条、64条对附加进行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纳税争议的事,争的就是一个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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