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租赁个人建筑设备可否作为分包合同处理的问题
粉丝来信
(山东“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专业承包资质,不是总承包资质。今年1 月份在青岛分包了一块土石方工程,我们施工过程中租赁了个人的几台推土机(含操作手),签的租赁合同,发票有的因没有设备发票税务局代开的是机械费,有设备发票代开的是租赁费。
问题:
1.机械费和租赁费发票是否都可以用?到青岛预缴税款时是否可以扣除机械费、租赁费?如租赁费、机械费不能视为分包,我想变更一下租赁合同为劳务分包合同,将租赁费开成分工程款,这样子到异地预缴税款时分包工程款是否就可以扣除了?
2.改成劳务分包合同以后分包方都是个人,没有劳务资质,他们到税务局代开的工程款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分包工程款发票使用是否违规?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只要是企业与业务有关的真实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发票要与业务相对应,这也是正确使用发票的基本要求。
根据国民经济分类,配有操作手的机械设备租赁属于建筑业,所以你们开具租赁费发票是错误的,应开具建筑项目下的发票。理论上讲,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7 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这里关键是个人提供劳务算不算分包问题。为了享有分包扣除政策,你们拟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改成劳务分包合同,由于分包方都是个人,没有劳务资质,所以可能会遇到困难。
①根据《合同法》第272 条第3 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所以从法律角度是行不通的。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以此为据,部分地区税务部门将转包行为拒之门外,不允许扣除转包款。但我认为,税法没有明确禁止转包行为的扣除问题,所以税务部门不能以非税法条款为依据。
这也就需要你们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了,以免产生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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