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屋置换但未办理过户是否缴纳所得税问题

1、棚改项目可依据财政部文件退还城建税及附加问题

德州“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综(2015)37号)文件,我在具体減免备案过程中,税务局系统中没有这种减免优惠的代码,经过税政科研究,他们认为应该可以优惠减免,他们已经发起程序,添加代码,现在一直在省局,迟迟没批。税局内部有人提出意见说,不是税务总局的文件,不是财税文件,不能作为减免的依据。

回复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你所说的文件是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 57号)第五条第一款,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请注意这个文件属于财政部单独发的部门文件,并没有国税总局联合签署,根据我们国家政府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该文件仅限财政部门使用,税务局只能依据上级税务主管部门单独下发的文件或与其他部门联署的税务文件,所以你们主管局审批不了是可以理解的。

2、房屋置换但未办理过户是否缴纳所得税问题

河南“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你好!单位有几处房产,都是与开发商置换,因周期长环节多,虽然置换的新房产已投入使用,但有的发票未开,后续相关税费未交,产权未办理等原因,一直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未转营业外收入,未缴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认为应该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有收入的当年缴所得税,我们按评估价入的固定资产清理,请教这种情况是不是应该缴所得税?

回复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资产置换有两种处理模式:一是会计处理,二是税务处理。

(1)根据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有两种计量基础。当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根据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买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也就是说,无论你单位会计上如何处理,即使没有办理产权过户,但资产使用权却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置换,就应该视同销售。将该资产的市场价格扣除原计税成本及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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