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纳|“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错在哪里?
案语:3月1日,保守主义读书会拟在中国政法大学王建勋老师的带领下,开始研读斯蒂芬著,冯克利、杨日鹏译《自由·平等·博爱》一书。本书作者斯蒂芬指出:“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是错误的。自由是秩序之下的自由,平等是法律之下的平等,而博爱则是一种与自由社会不相容的价值。然而“自由平等博爱”这个由法兰西启蒙与法国大革命降生的著名口号,从此声名大响,经久不衰,回荡至今。为了帮助读者更好的理解此书,本号现将斯图亚特·D·沃纳为该书所作的序摘要整理出部分内容与读者分享,仅供参考。
法兰西启蒙与法国大革命降生了一句著名的口号:“自由平等博爱”。从此,这个口号(及其信条、价值观)声名大响,经久不衰,回荡至今。
斯蒂芬以英国古老自由制度的捍卫者自居,指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是错误的,并且这些错误观点还仍然在引领风气。
詹姆斯·菲茨詹姆斯·斯蒂芬
为了匡正这些错误,他撰写了《自由・平等・博爱》一书。在斯蒂芬看来,自由是秩序之下的自由,平等是法律之下的平等,而博爱则是一种与自由社会不相容的价值。
在《自由・平等・博爱》一书中,斯蒂芬对这种信条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同时他也着力表明,他并非他本人所说的“奴隶制、等级制和仇恨”的捍卫者。
但是他深信,“自由平等博爱”信条的许多阐释者,夸大了这个著名三件套的价值观所设想的政治安排的优点,忽视了它的弊端,从而歪曲了对自由、平等、博爱的正确理解。
斯蒂芬在《自由·平等·博爱》中着重揭示了这些弊端。现在我们就来谈谈他的理解。
▐ 自由是秩序之下的自由
斯蒂芬的自由观有两个重要特征。第一,斯蒂芬把自由视为一种工具性价值,它本身不具有内在价值,作为自由之首要服务对象的终极价值是社会福祉。
不把自由当作目的本身,并不是轻视自由,或是抹杀它在文明世界发挥的核心作用。
正如斯蒂芬所说,这不如说是承认自由像人类生活的其他一切社会要素一样,也有着自身的利弊。如果我们最关心的是社会福祉,当某种自由弊大于利的环境下,我们就不应当盲目地支持这种自由。
斯蒂芬自由观的第二个特征是,自由从根本上讲是一个消极性的概念。斯蒂芬认为,没有任何限制,根本就不可能有社会,从而也不可能有自由的存在。
若想让社会存在,限制是必不可少的。对社会限制作用的这种理解,是斯蒂芬区分自由和放纵的基础,并且促使他将自由理解为“不存在有害的限制”。
根据这种自由观,道德、法律和宗教信仰被视为对个人行为的限制,但它们是无害的,所以不构成对个人自由的侵害。事实上,从最深层的意义上说,正是这些限制使行为的自由成为可能。
斯蒂芬为何经常借用输水管道工程来阐明自由的本质。水管管口的性质和价值,是由制约着它的事物的性质赋予的,同理,自由的性质和价值也有赖于那些制约着它从而形成它的事物,即道德、宗教和法律。
可见,社会的各项自由,是由提供了选择之可能性的各种限制构成的。因此斯蒂芬认为,在道德、法律和宗教限制的背景之外谈论自由毫无意义。
斯蒂芬促使人们去理解“有序的自由”或“道德和法律之下的自由”。自由的部分价值在于,它允许个人做出自己的选择,或者更确切地说,做出这一组选择而不是另一组选择,因为这有益于社会福祉。
重要的是,某些选择必须被禁止。对人类而言,只有在道德、政治、法律和宗教制度构成的限制体系内,才有做出真正选择的可能;这些制度形成了种种社会安排,它使个人能够追求与其他人相互协调的自己的目标。
因此,按斯蒂芬的分析,自由的性质和价值存在于规范自由的限制之中:没有限制,就没有自由。
斯蒂芬认为自由只有工具性的价值,因此不难理解,他为何摒弃一切绝对简单的自由原则,即具体指明哪些自由应予保护、应当在何时何地受到保护的原则。
有一些自由,是斯蒂芬在《自由・平等・博爱》等著作中一贯重视的,他相信这些自由对于文明生活至关重要。
首先是财产权:“在各项自由之中,最重要、得到最普遍承认的自由,莫过于获得财产的自由。”
大概会令人诧异的是,在斯蒂芬看来,第二项极为重要的自由是隐私权:“在任何情况下,立法和舆论都应一丝不苟地尊重隐私试图用法律或舆论的强制去调整家庭内部事务、爱情或友情关系,或其他许多同类事务,就像试图用钳子从眼球上夹出人的睫毛一样,这会把眼球抠出来,但绝对得不到睫毛。”
保护这些自由以及其他各项自由的关键是法治。法治与各种不同的自由密切相关,因此斯蒂芬认为,法治本身就是一项自由;因为法治以十分重要的方式为个人提供的各种程序,把个人享有的自由落到了实处。
在斯蒂芬看来,法治战胜了专制主义,战胜了某些人为自己的目的而奴役他人的欲望,是一项了不起的道德胜利、一项名垂千古的成就。
法治规范并赐予人们各种自由,斯蒂芬虽然认为这些自由只具有工具性的价值,但是他拥护它们,把它们理解为对他极为珍视的文明世界至关重要。
像维多利亚时代他的许多同胞一样,斯蒂芬对他所看到的民主持续扩张的破坏性后果深感忧虑。斯蒂芬在撰写《自由·平等・博爱》时推测,扩张的民主政府不会再走回头路,也就是说,建立在普选基础上的政体,已经没有回头路可走了。
▐ 平等是法律之下的平等
斯蒂芬珍视的平等是法律之下的平等,是法治所赋予的平等。令斯蒂芬担忧的是,对民主或政治平等的诉求,常常被错误地当作对自由的诉求。
这就把民主、普选与完全属于另一个间题的自由混为一谈了。摆脱日益扩展的民主所带来的政治和文化困境的前提是,要认清所谓的政治平等呈现出来的弊端。
政治平等的诉求只是平等诉求采取的形式之一。这也正是斯蒂芬认为应当加以质疑的诉求。更让斯蒂芬担忧的是对纯然平等的诉求,因为它是个空洞无物的概念。
人们需要知道,应当在哪个方面做到平等。然而,把平等作为一种不加限定的价值提出来,它通常都是指财产平等。这个意义上的平等尤其与自由相悖。
勤奋、运气、技能和无数其他因素,必然导致有些人比别人获得和积聚更多的财产因此行动的自由导致结果的不平等。
就算能够消除这种不平等,也只有通过政府不断干预个人追求他们自身目标的各项自由。在斯蒂芬看来,财产平等是自由的丧钟,它为避免这种平等提供了强有力的论证。
▐ 博爱与人性是不相容的
在19世纪,对于“自由平等博爱”这个三件套中前两项的自由和平等的相关论述可谓汗牛充栋,但是作为其中最后一项的博爱所受到的批判性关注却出奇的少。
斯蒂芬把博爱理解为一种天下一家和普世之爱的观念,即社会中的个体首先是因为彼此有相互关爱的感情而结合在一起的观念。斯蒂芬认为,博爱的政治和道德价值的依据有两个来源。
其一是一种脆弱的人性观,它想象有一个世界,那儿不存在个人之间重大的利益冲突及其导致的相互敌对。在博爱的拥护者中间,几平很少有人认为,这个世界就是我们所处的人类社会。
因此,博爱的第二个来源是对进步的诉求,只要人类摆脱了各种限制,每个人受到平等对待,人类就能取得进步;正是因为进步而焕发出新活力的人性,使博爱成为可能。
在斯蒂芬看来,爱与人性是相容的,博爱与人性是不相容的。博爱的辩护者对消除人类生活中的大量仇恨和罪恶信心满怀;但在斯蒂芬看来,人类状况中的这些基本因素,尽管能够通过道德、宗教和法律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却是源于人性的永恒特征。
斯蒂芬宣称,导致个人不和的不同利益,还有不同的“善”观念,都是无法消除的人性特征。他进一步认为,人类的状况所固有的各种利益和价值冲突,不仅导致个人之间的对抗,而且导致群体之间的对抗。
例如,他推测穆斯林和基督徒之间会一直相互敌视,因为他们有着然不同的善恶观。
斯蒂芬认为,那些急不可耐地渴望博爱的人,不但无法在人世间为博爱找到一块安身之地,而且很容易给现实生活造成恶果。
只要真沾染上了这种“博爱”的理想,那么正如经验一再表明的那样,他通常会为了他本人所理解的后代的幸福,毫不犹豫地牺牲现在活着的人所理解的幸福。
博爱的诉求表面上打着天下一家的招牌,骨子里却很少关心现实中的人。博爱的鼓吹者认为,我们实际看到的人不符合标准,所以为了那些仅仅存在于抽象的理论世界的人,可以轻易把这些人抛进现实世界的垃圾箱:如果以博爱为动力的世界前景危在旦夕,现在这些人的自由和幸福又算得了什么?
环顾四周,无论在政治领域还是哲学领域,我们到处都可以看到自由平等博爱这个著名三件套的各种画像,而且颇受赞美。然而其中的许多画像如同雾中花、镜中月,我们往往很难弄清楚我们从中看到的是自由还是放纵。
兹事体大,而斯蒂芬的《自由・平等・博爱》堪称杰作,因为它能帮助我们辨析我们从这些画像中看到的究竟是什么货色。更广泛的意义在于,在个继续娇惯各种博爱和平等的世界里,斯蒂芬对它们的驳斥或可提醒我们:博爱与平等牺牲的是自由,而不是放纵。
这也许能引导我们更加认真地思考“自由平等博爱”这个三件套究竟给我们带来的是什么。
斯图亚特·D·沃纳
1992年感思节于罗斯福大学
说明:该文选编自 沃纳为斯蒂芬《自由·平等·博爱》一书所作的序言。
《自由·平等·博爱》
译者: 冯克利 杨日鹏
作者: 詹姆斯·斯蒂芬(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