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是否有被害人
案情
甲起诉乙胜诉,但乙一直不执行判决,甲又向公安机关控告,后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甲为此申诉。问题是,甲有申诉资格吗?
浅析
实务一次胜过阅读一百遍法条,难怪很多公职律师愿意到法制部门工作呢。
众所周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保护的法益是裁判的权威性,不像侵财犯罪有明确的被害人,本案甲本来至多算是一个相关人。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对于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规定,被害人资格的有无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审查至关重要。
微法码一直强调法哲学的重要性,这个案例再次予以突显。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就此类案件有权自诉。这就说明,最高法院认可申请执行人属于被害人。
虽然这个通知并非两高联合下发,但是最高法的观点也并无指责之处。
因此,为了法秩序的统一,同时也为了突出权利保护,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申请执行人的被害人资格应予认可,在公安、检察办案环节保障其申诉权的行使。
由此,我们也终于体会出最高法这一通知的重要性。本案,甲具有申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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