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型诈骗的认定
案情
近二年期间,甲组织多人在人员密集场所,多次以“猜红心”方式骗取他人钱财达一万。甲负责地上摆弄三张自制橡胶圆片子,其中两张是空白的,一张是带有红心的,乙丙丁彼此之间假装不认识,在旁边扮演群众,给甲做“护子”。
甲在摆弄橡胶圆片子的时候,会使用手法将带有红心的圆片子调换位置,以此诈骗。有人被骗的话,乙等会将被骗的人和周围群众隔开;如周围有看懂手法的,丙等护子就会把这些内行人拽走。如果有群众押到带有红心的橡胶圆片子,就将另外两张橡胶圆片子翻开,并且说:“三个现两个,这把不算。”在一个地方不会停留较长时间,骗到钱财之后,就会立马各自散开,事后到约定的地点分账。
浅析
本案牵涉到是赌博罪还是诈骗罪的定性分歧问题。
赌博罪中有两种情形的犯罪,以赌博为业和聚众赌博,但是前提得是赌博。所谓赌博,最简明的定义就是,以财物作注,以偶然事实比输赢。赌博分为赌事和赌戏,赌事是纯粹以偶然事实比输赢;赌戏则是部分以偶然事实,部分靠能力比输赢,例如以掼蛋赌博。赌博的本质是有输的可能,也有赢的可能,如果是必输或必赢,那就不是赌博,而是诈骗。本案,甲等人的犯罪手法,是做好各种防止输钱的预案,属于必赢,性质上是诈骗,赌局只是道具,是犯罪组成。
本案从欺骗行为开始,诱骗参赌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甲等人获得财物,参赌人遭受损失,这些都是符合诈骗五构造的。而可能有分歧的意见在于是否遭受损失这一环节,认为参赌人付出赌资是不法原因给付,从而排除其被害人地位,进而否定这一构成要件。
其实,上述观点不能成立。首先,从客观上讲,本案没有赌局,而只有骗局;其次,被害人动机不能影响定罪,退一步讲,又何况是诈骗在前,不良动机在后;第三,被害人参赌之前,财产是合法的,因为被骗才失去,应该肯定其被害人地位;第四,从策略考虑,若不这样认定,等于引导犯罪嫌疑人使用犯罪方法。
综上,本案只有骗局,被害人基于什么动机而上当受骗并不重要,这属于赌博型诈骗犯罪,可以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