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赔偿费不能取得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1、支付赔偿费不能取得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房老师您好!我们是一个物业公司,有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
第一,日常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会出现部分业主在园区路上摔倒、或车辆在园区被划破等类似情况,要求物业公司给予赔偿,一般金额涉及几百至几万元(对方也无法提供合法的发票),如果入营业务支出,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同时没有发票的情况下,该怎么完善手续;
第二,就是长期无法或其他原因,不能支付的应付账款,我们转为营业务外收入,是否涉及到流转税?还有就是我们长期挂帐的应付工资(未领取的工资)转为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到流转税?;
第三,与客户签订合同(含收入、支出类合同),收到对方罚款、滞纳金、违约金是否涉及流转税?
望房老师给予指导,谢谢!
亲爱的公众号粉丝,现就你所咨询问题逐一回答。
第一,因物业事故支付的赔偿费,作为收取赔偿费的当事人来讲,不属于为物业公司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即不缴纳增值税,也就不用开具税务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所以,只要支付凭证能够证明真实支出,即可税前扣除,原始证据当然越详细越好。
第二,对一笔业务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凡是属于销售类、提供应税服务类的都要缴纳增值税。具体到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并不是因为对方提供劳务服务造成的,所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范畴。但应该作为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至于你们因合同原因收取的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则属于因提供劳务服务所收取的价外收费,应缴纳增值税。
2、为筹建其他企业所花的费用如何列支问题
房老师,您好!现在遇到一个财务处理的问题想咨询下您,希望房老师有时间能给予解答。
问题:A公司在取得成立合资公司的特许经营权之前(约2个月),就已经开展业务了,开展业务产生的收入、支出、业务人员人事关系全由B公司负责了,在A公司取得特许经营权之后4个月后才开始与B公司成立C合资公司,那么如何将成立合资公司前约6个月的收支分别装入到合资公司账内?
个人理解,由于前期经营收支A公司均未露面,切经营活动全以B公司开展的,不应该将前期6个月的收入支出全并到新成立的C合资公司,但B公司账面处理对收支进行了代收代付核算,当然发票也是B公司抬头发票,B公司坚持要将收支两条线纳入并到合资公司,个人认为不合理。假设签订某种合同关系,开票将支出一笔划入到合资公司的话,支出金额较大,存在实际不合理的,易受到第三方外部单位的质疑,风险很大。那么想请教下房老师您有较好的建议吗?
亲爱的公众号粉丝,你们在成立新公司之前,已经由B开展业务了。况且收入、成本支出均由B取得了"B"字名头的发票,所以这几个月的经营业务属于B。
当然,如果B的成本支出是为了新成立的C而发生的,相当于B为C筹建提供了服务,C应该支付这笔费用。B取得费用后,应为开具发票。
我认为,只要B与C之间业务真实,就不存在其他风险问题。
稽查时,会计一定要会写《申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