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政策

本文主要阐述企业所得税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的相关政策,政策截止2017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总结:

1.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按规定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不能税前列支,要进行纳税调整。

3.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扣除比例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

4.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按相关政策,一是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二是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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