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旧法”的适用
作者:法圈外土砖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施行;2020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首批7件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同步实施,其中宣布废止116件司法解释。解释一出,人仰马翻,朋友圈那群法律朋友们纷纷吐槽、立旗、或感恩最高法院送礼,仿佛他们真的会在元旦期间全身心研究民法典和司法解释似的。元旦长假已过多日,微信群、朋友圈部分法律同仁依旧困惑,用不用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用,不是废了么;不用,不是那时候还没开始实施么?法官朋友们尤为纠结,文书是法官的脸面,全国都在贴民法典第一案,不能到自己这里就灰头土脸,今天我们就来扯扯这事。本人水平有限,抛砖引玉,提出问题,期待更多的谈论和建议。
一、旧法适用是新事物么?
肯定不是。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立法法》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我们的纠结只能证明我们之前对溯及力问题是多么的冷漠和忽视,最高法本次关于时间效力规定是一个法治里程碑,会触发社会对法律溯及力的思考和重视。民法典也不例外,对施行之前的法律事实不具约束力是其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从一般规定、溯及适用具体规定、衔接具体规定、附则等四部分组成,对民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规定衔接适用问题作出清晰的规定。法律的溯及既往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但对《立法法》未说明的司法解释如何理解?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作出的规定,内容为法律应有之义,解释内容一般不会超出社会成员的预期,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效力与现行法律相同。最高法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对此给出明确的说法,“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即现行有关民法典的解释适用的时间效力与民法典相同。
二、文书可直接引用原法律么?
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活动,法律引用是将具体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引入裁判文书中的过程。适用的法律是裁决纠纷的依据,如果裁判文书引用和裁判纠纷依据不一致,则出现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因此应保证裁判说理依据与引用条文内容相符,一般不能存在说理部分适用旧法而裁判依据引用新法的情形,但存在一定例外,比如《时间效力规定》第4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这条规定允许说理和引用无需完全一致,但需要“原则性规定”和“具体规定”相符的情形,本身不会存在适用和引用的矛盾,这一条从侧面也明确表达引用旧法的意思。
三、如何引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等规定未对引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如何表述予以说明,如果各位检索到最高法院在民事审判领域的类似规定,就不用往下看了,直接规范适用即可。在刑事审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对刑法新旧条文的引用做出了具体说明,可在民事领域借用。建议引用方式如下:
1. 当时法律或解释未经修正或经过修正,但引用的为修订后的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第XX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的规定第XX条”。
2. 有关条款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条文的表述为“XXX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第XX条”或者“X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X的解释》第X条”或者“X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X的解释》第X条”。
3. 有关解释在一年中出现多次修改的,则将第(二)项中的“X年”精准表述为“X年X月X日”。
为避免人民群众对适用旧法产生的困惑,建议在适用时一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应条款,并在说理部分对适用旧法理由予以明确说明,避免产生“2021年了,有些法官还活在1988”的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