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夫妻一方无财产可执行时,如何执行配偶财产?

2007年,被告张某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时归还,李某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归还3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能按时履行,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并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中止执行。但发现张某有配偶黄某,且在借款发生时双方已是夫妻关系,黄某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具有偿还能力。
类似的情形是否也发生在你的身上?又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呢?
首先,需要确认被执行人的债务是否为夫妻个人债务,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无法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夫妻配偶为被执行人,就需要以生效判决为依据,另行起诉,追加夫妻另一方承担债务连带责任。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如果另行起诉法院判决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增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名下的财产。
其次,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则不能追加配偶为连带责任人,但是依然有一定的办法可以补足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执行配偶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关规定,被执行人与其他人有共有财产时,执行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对共有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在不侵犯共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处置共有财产,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司法实务中,多数人不清楚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可以运用,导致案件执行无法推进。如果你也遇到相同的情形时,可以按此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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