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章=夺取公司控制权?以当当公章争夺案为例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75期文章

导读

李国庆与俞渝的离婚纠纷暂未解决,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李国庆为争取公司的控制权,召开了股东会并“夺回”公章,此事让大众不禁心生疑问,夺取公章是否意味着获得公司的控制权?李国庆的系列操作的法律效果如何,能否达到他的目的呢?本文将以此作为切入点,简要论述公司运营过程中公章与公司控制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是关键因素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公章、证照等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对其公章、证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章的持有人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暂无明确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决议方式确定公司公章的持有及管理细节。如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一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公司证照。公司的股东并不当然有权持有公司印章,需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公司公章的占有、控制和管理有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否则公司作为公章的所有权人可主张予以返还。
由此可知,李国庆“夺回”公章的行为依赖于其是否有权持有公章,即其主张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如此一来,需确认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等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目前,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权架构中,俞渝持股64.20%,李国庆持股27.51%,其他三位股东合计持股8.29%。即便李国庆取得其他三位股东的支持,赞成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股权也仅达35.8%,不足二分之一,但无法确认公司章程对此类事宜是否作出特别约定。需要特别留意,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股东因自益权获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共益权部分,如表决权等,未登记一方并没有权利请求权基础。在俞渝与李国庆离婚并分割股权前,夫妻两人应以各自名义分别独立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因此,李国庆主张的股东会决议可能会因为表决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除此以外,如果股东会的召集及主持程序等不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其他股东可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如果股东会决议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的,法定代表人可通过报警、登报公示等方式挂失公司公章,并办理公司公章补刻手续,通知合作/拟合作相对方公章挂失事宜,减少公章被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与此同时,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起诉文件,要求抢夺公章的一方返还公司公章。这样一来,李国庆“夺回”的公章将失去原有效力。

占有公章不代表享有公司控制权

取得公章只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一种途径,但持有公司公章并不当然等同获得公司控制权。在李国庆取得公章之后,当当公司发文对此行为予以否定,这就会让相对方对李国庆的代表权限产生合理怀疑,为了避免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权限”的第三人,相对方会慎重选择与李国庆对接,李国庆掌控公司的目的将会落空。
即便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部分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变更工商登记时要求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当当公司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此类要求,李国庆显然无法通过一般途径办理变更登记,为解决这一问题,李国庆将不得不启动“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诉讼,要求公司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将耗费较长的时间,而变更之前,基于工商信息的公信力,李国庆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行事可能会遇到阻碍。

三年

取回公章可采取诉讼途径,私力救济需谨慎

在公司的章程等规定未对公章持有人作出明确约定时,一般认定由法定代表人持有公章。如通过合法有效的决议选举李国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公章持有人返还公章,或者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宣布公章作废并按法定程序重新刻印。在对方不予配合交换证照的情况下,抢夺公章,可能已超出民商上私力救济的范围。
但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立案、调解、排期开庭、等待裁判的漫长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及时的保障,这可能是李国庆选择“私力救济”的重要原因。
通过前述简要的分析可知,股东占有及保管公章需公司章程或其他决议作出明确规定,否则一般认定由法定代表人占有及保管,李国庆如果希望持有公章,应证明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就现有信息而言,该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存疑,或成为李国庆掌握公司控制权的重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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