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起诉22岁女儿拒养2岁弟弟胜诉

图:Paul Gauguin

一对靠低保生活的夫妻,生完二胎几年之后,因为两人的身体和经济情况,没有能力将孩子养好,于是便想让自己的大女儿来抚养,可没曾想女儿对此表示强烈反对。最终,夫妻俩因为这件事,把自己的亲生女儿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父母胜诉,丽丽作为姐姐要抚养弟弟。律师表示:根据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父母对于孩子没有抚养能力,这种情况下,兄弟姐妹是有抚养义务的。那么对于这个只有两岁的孩子来讲,姐姐的抚养义务是不可以拒绝的。

网友们愤怒的声音也拦不住上面的结果的确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原文复制了该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而且这个扶养义务一旦确立,如不履行,可能触及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是个十分可悲的局面。父母想必也确实没能力抚养了,骂他们没能力还要生意义不大,或许一开始有能力,人生总有意外。而姐姐人生刚刚开始就要抚养一个两岁的弟弟,从天而降的负担,对姐姐非常不公平。但也不能眼睁睁地把一个两岁的孩子扔到一边不管了。

有个神奇的评论说,就应该坚持计划生育政策。恰恰是过去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了一对夫妻时隔20年又要了一个孩子。

这个新闻就像一个被动过手脚的案发现场,看起来是个完全无解的局面。健康的两岁孩子怎么会没人要呢?大把想要孩子而不可得的家庭。供给和需求没对接上。因为“这桩生意”是官方垄断的。

有个案例,有对夫妇捡到一个弃婴,养了一阵子了,得落户办手续。根据规定,要建立法定收养关系必须要有送养人,所以他们只能去福利院开送养证明,而福利院为他们开具证明的前提是他们必须要先交纳5000元的抚养费,尽管被收养的孤儿并没有在福利院生活过一天。

又比如,2009年的南京,南京市民陈再华在领养了孤儿洋洋一年后,南京市儿童福利院通知他说有一家法国人看上了洋洋,愿意足额交纳三万多元的“捐赠”。陈家就因为“捐不起钱”就失去了养了一年多的孩子。

好几年前就有新闻报道过我国涉外收养形成产业链,部分福利院卖婴谋利。当然,这不是最恐怖的,最恐怖的就是当年知名的“邵氏弃儿”。估计已经没人记得了,不需要知道细节,仅仅看百科的描述就让人不寒而栗。

湖南邵阳计生部门为收取社会抚养费,将“非法”婴幼儿强行抱走,送入邵阳福利院,统一改姓“邵”。福利院与人贩子互相勾结,收买婴幼儿,并将其变为“弃婴”,送入涉外收养渠道,从中牟利。“邵氏弃儿”实际上指的就是这些被强行带走的婴幼儿。2011年5月初,”邵氏弃儿“案引起社会关注,邵阳市相关政府部门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此事展开调查。

5年前,有个呼吁枪毙人贩子的狗逼营销活动刷屏了。人贩子确实可恶,枪毙不足惜,但这种廉价的呼吁毫无用处。贩毒也要杀头,就从没有断过。人贩子猖獗的根本原因是,曾经的一胎化政策+奇葩的收养制度双管齐下。

民间自发的抚养费的转让是自古以来就有的传统。农村地区尤其多,同村的隔壁村的,就是民间的收养,整个流程简单顺畅,皆大欢喜。后来我们社会发展了,权力介入了,据说要正规化,官方的引导加上正义感爆棚的舆论会把民间的抚养权转让称之为“买卖婴儿”。是人听了都不会同意。

结果呢,“买卖”一直都在,但变成官方的垄断生意。这也导致了更多的弃婴。我们不说特殊的变态案例,正常来说,无论什么原因导致了希望把孩子送养,亲生父母恐怕都希望孩子能有个好人家。也就是说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在送养环节的审核上,你判断一下,是福利院的人更关心还是亲生父母更在乎?并且如果民间抚养权的自愿转让合法,人贩子也就没任何生存空间了。

回到开头的这个判罚,父母无能为力了,姐姐也才22岁,就算在理论上有能力扶养两岁的弟弟,至少不会让孩子饿死吧,但这也是一个本就不该她承担的巨大的长期的负担,对姐姐的人生极为不公平。如果有个更加宽松的领养平台,必然有想要孩子经济实力等都足够的好人家领养,这对所有人都是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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