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盗窃犯罪的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

  2013年12月12日,邱某、孙某、章某和严某四人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和一辆三轮摩托车到省级文化名村金溪县琅琚镇苏口村盗窃老房子上的石雕,由邱某在外望风,章某、孙某、严某在老房子里撬石雕。撬石雕过程中,房屋建筑被部分毁坏,部分石雕也被破坏。撬完之后,邱某被严某叫进去,四人用绳子绑住石雕,分三次将三块石雕抬出老房子外。石雕被搬上三轮车后,村民察觉到有人在盗窃石雕,四人慌忙驾驶越野车和三轮摩托车离开现场。后四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

  对于本案中被害人能否因盗窃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所以人民法院直接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追缴或退赔还不足以弥补损失,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害人可以就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只要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就可以对遭受的全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得到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害人只能就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对于被盗走的财物则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由人民法院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两个法律条款对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增强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操作性。本案中,房子和石雕的损坏是因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属于“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范围,故可以就该部分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可见,对被害人因财物被盗走而遭受的物质损失,通过刑事判决部分直接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就能够挽回。被盗走财物所遭受的损失,不属于“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范围,故不可以就该部分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事实上,这两个法律条款也是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限制性规定,既然被害人因财物被盗走所遭受的损失能够通过人民法院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进行挽回,就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刑事诉讼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所产生的赔偿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发挥民法的补偿功能,修复受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补偿功能存在一定的缺陷,它不如在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发挥得充分,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只有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才能得到完全实现。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更多的体现为物质上的补偿功能,但这种补偿是有限的,不能一味扩大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认为只要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经过以上分析,本案中,对于盗窃行为造成房子和石雕损坏的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盗走石雕的损失,则由人民法院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有人提出质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五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规定,若该案中人民法院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弥补被害人的损失,那么被害人还须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这样,被害人因同一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却要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要求得到赔偿,势必会增加被害人的诉累及经济负担。笔者认为,其实不然。一般而言对于被盗走的财物,如果该财物能够找回,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追缴,将原物返还给被害人;如果该财物不能找回,人民法院则可以根据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责令犯罪分子退赔相应的金额。通过这两种方式就可以解决被害人财物被盗走遭受的损失问题,追缴一般并不存在不能履行的问题,而当犯罪分子没有履行退赔的义务时,被害人完全可以依据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而没有必要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增加自身的诉累及经济负担。司法实践中,也鲜有被害人因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只须直接申请执行就可以。

  综上,被害人因盗窃行为遭受的损失在刑事部分中就可以得到完全解决,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财物被盗走而遭受的物质损失,通过刑事判决部分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或退赔没有得到实现,被害人可直接申请执行。(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左禄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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