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妻子坦白嫖娼后,为何故意撞车杀妻,最终被判无期徒刑?

编辑:赵瑞

宾某(男)与符某(女)于2020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甚好,但宾某属于疑心比较重的那种人,每天活在怀疑妻子出轨的紧张气氛里。终于,怀疑的种子在他的心里越长越大,直到吞噬他健康的心理。

2020年5月23日,二人前往某地拍摄婚纱照期间,宾某向妻子自称婚后有过两次嫖娼行为,本想用此交换符某出轨的秘密。符某不仅对出轨一事予以否认,而且在听到丈夫嫖娼的事情后对他大失所望,并对自己的朋友称:自己忍受不了,觉得恶心,拍婚纱照也是抱着离婚的心态去拍的。宾某得知妻子的反应后,情绪完全崩溃,在拍摄完返回的高速路上,两人因此事发生争吵,宾某故意撞向高速公路栏杆欲与妻子同归于尽,车辆撞完停下后,宾某将妻子符某拖出车外抓着其头部故意撞向路面,直至付某失去意识之后才停手。最终,符某经两天的抢救无效死亡。

在本案中,毫无疑问的是宾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在高速路上故意撞车也是为了双方同归于尽,事后还抓着妻子的头不断撞向路面,这一系列行为都指向宾某主观上追求符某死亡的结果,并在这个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致其死亡的行为,最终发生符某死亡的危害结果。构成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的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情节严重和情节较轻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情节较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2.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3.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在本案中,宾某故意杀死妻子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量刑标准的(1)和(3)项,但宾某取得了被害人符某近亲属的谅解,法院认为对宾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宾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信任,这件小事说来容易做来难,信任对任何关系的发展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婚后朝夕相伴的夫妻之间。如果夫妻之间从来都没有信任,那么,即便在一起,也是将就和折磨。本案中,这场由信任危机引发的悲剧也值得我们反思,亲密关系维系靠的是相互信任,而不是处处设疑,疑心太重的人不仅伤害别人,最终自己也陷入痛苦的漩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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