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查处违停机动车系列⑷:公安部明确规范的现场查处流程

本文为系列文章的第四部分,接前文。
九是,关于交警查处违法停车最详细的操作规程,主要规定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58号〕中的《附件4:查处违法停车操作规程》。虽然这个文件比较早,但在目前依然有效,对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加粗部分为附件操作规程中所规定的内容,其他为木林补充的相关法规条文】。
一、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照相、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
二、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1款中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案例: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2018)粤71行终2719号行政判决书中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执勤民警发现机动车停放在禁停路段,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在现场的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驶离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才给予罚款处罚和计分处理。本案中,执勤民警发现罗某驾驶的58路公交车停放在禁停路段,且罗某本人未离开现场时,应当责令罗某立即驶离。在罗某未拒绝立即驶离的情况下,越秀大队即作出案涉处罚决定,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越秀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市公安局维持的复议决定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公交管[2020]69号〕中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式样八:违法停车告知单制作与使用说明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违法停车,且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时使用的文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12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    机动车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使用照相、摄录设备取证,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33条规定:“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建议稿)》第105条第2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机动车登记信息中的联系方式予以告知后仍未驶离,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这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34条的内容相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建议稿)》第105条第3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拖移机动车产生的拖车费用和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联系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无法拖移的,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第68条,对于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拒绝的驶离的、故障不能移动的等情形,主要还是以将车辆拖移走为主。
故障机动车可以在短时间内修复,且不占用行车道或者骑压车道分隔线停车的,可以不拖移机动车,但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四、拖移违法停车机动车,应当保障交通安全,保证车辆不受损坏,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9条第2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木林的理解:从以上法条及操作规程的规定来看,民警查处违法停车行为时:
首先,开启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
其次,要在现场询问查找机动车驾驶人,要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在现场,是否有拒绝驶离行为;
第三,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先责令其立即驶离,而不是直接粘条、处罚或者拖车;
第四,经查找,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根据情况,粘条或者拖车;
第五,驾驶人在现场但拒绝立即的驶离的,可以当场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处罚后依然应当要求其立即驶离;
第六,对驾驶人当场处罚后,其仍拒绝驶离的,可以拖车。
第七,车辆发生故障后在道路上停车构成违法的,如果未按规定打双闪、设置警示标志,故障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即便不按违法停车处罚,也会按1037或1311予以处罚。
第八,如果违法停车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行车道中时,可能会构成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文为系列文章的第四部分,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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