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29~231、235~238司法解释

本司法解释涉及的法条比较分散,故单独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八条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先列出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第二百三十条所规定的因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第二百三十一条所规定的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五条所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第二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恢复原状请求权。第二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举例说明:张三死亡(继承人很多),留有房屋很若干间和汽车若干辆,继承已经开始,数位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期间,邻居李四的大树倒塌导致其中一间屋顶破损,王五导致其中一辆汽车受损,那么其中一个继承人如张小三就可以请求李四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修理等,同样可以请求王五恢复原状修理等,不用等到屋顶破损的房屋、损坏的汽车过户、交付到具体某个继承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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