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之千年道行一朝丧——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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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开始每天推一篇以前的帖子,因为信披一点通写的不是时效性的文章,都是纯干货,不过时,不out
今日推文:《【新三板】协议转让条件下新三板账户实际操作指南》(点蓝字看原文)
假如生活欺骗了你,
不要悲伤,不要心急!
忧郁的日子里,
看看那些被IPOKOOOOO败的人儿。
你就会相信,
快乐的日子将会来临。
心儿永远向往着未来,
现在却常是忧郁。
一切都是瞬息,一切都将会过去;
而那过去了的,就会成为亲切的回忆。
——改编自“俄罗斯文学之父”普希金的《假如生活欺骗了你》
因为普希金大师的这首诗实在是伟大到连改动一点点都是罪过,所以小编就只是稍稍改加了个IPO进去。
可见,
IPO成败是多么影响生活质量啊!
影响相关人员的幸福指数!
这期,宝宝为了提高
中国千分之一人民的幸福指数,
提高你们的生活质量,
让你们不再是只有姓福
还要幸福!
所以给大伙儿总结预防了
多数人在IPO摔跟头的超级无敌小小小失误
那就是
招投标!!!
你要知道,证监会对公司就日常事务的合规性反馈意见时,往往会问到发行人报告期各类业务的合同或订单依据,并要求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如果合同或订单依据出现瑕疵或不合规,势必会影响IPO。
对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可能存在需重新招标的风险;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能还会影响款项的支付。
其中,如应招标而未招标,其签署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就有被法院判决无效的案例哦
--以下截图自中国审判文书网,需要看得详细些的小伙伴可以到网站看哈
(如下标黄字段)
《安徽建筑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省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刚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海阳华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以上3个案例可见,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投标履行的项目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为了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我们搜罗法条和各大网站,为宝宝们总结史上最全的招投标注意事项,在这里谢谢法条和各大网站里面解答的好友哈哈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三类项目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私人投资项目如有符合(一)的情形,同样必须招标,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2、一个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所指的适用范围在另一个文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除上述范围外,广东省规定补充了下述事项亦必须进行招标: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8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其中,上述招标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为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9条)进行了说明: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5.使用财政性投资二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1.总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2.出让年经营额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3.出让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先说大法!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第12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再说刚才提到的那个特别的!
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8条,第9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未进行招标的,中标无效。
7、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8、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9、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0、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2、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噔噔噔
通过上面我们可以知道
当公司在实施重大项目前
必须留意工程是否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
应招就招
程序是必不可少滴
这样在IPO中就少了一个后顾之忧啦
今个儿就写到这里,
谢谢大家的收看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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