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规程】检验及复核管理规程
规范化验室检验及复核的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检验及复核的管理。
质检部负责本规程的实施。
.1化验室各科室化验员工艺部门的检验项目和频率进行取样检验。
4.2化验员按照质检标准及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操作记录”。
4.2.1检验员先对待检品进行编号,并对样品进行必要处理,如将固体或液体样品混合均匀,准备检验用试剂、滴定液、指示剂,准备检验仪器、器皿,检验所需记录空白表格等。
4.2.2检验操作记录为检验所得的数据、记录及运算等原始资料。一般应包括样品的名称、来源、批量、批号、编号、检验日期、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操作要点、全部项目测试的数据和计量单位、计算公式、演算过程、仪器分析的图谱、检验结果及结论等。
4.3检验结果由检验人签字,交化验室主任复核、签字。
4.3.1复核时,应检查检验项目完整、书写工整、正确、改错正确(必要时加以说明);检验依据与检验请验单一致;计算公式、计算数值均正确。
4.3.2复核后的记录中的内容、计算错误,由复核人及检验人均要负责;检验错误,由检验人负责。
4.4经复核无误后,化验员应出具“检验报告书”,建立“检验台帐”。
4.4.1“检验报告书”要有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
4.4.2“检验报告书”要由检验人、复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4.5 检验或复核如果产生疑问,应按《检验复验管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复验。
4.6 检验记录包括:检验操作记录、检验报告书、检验台帐等,应统一整理、归档保存。
4.6.1检验记录中的检验者、复核者签名要写全名,样品名称要写全名。
4.6.2检验记录应用统一的签字笔或钢笔认真填写,字迹端正、清楚,如填写错误可在错误内容上划杠,同时保留原字迹,签名并注明修改时间,一页记录上不得有两处涂改痕迹,记录表不得撕裂。
4.6.3检验记录应完整、不得有缺项或空项,重复上面的内容不得有“同上”或“″″”等,应详细填写。
4.6.4检验记录要求真实、可靠、原始,边实验、边记录,不得提前书写或过后补写,更不能回忆记录。
4.6.5检验记录应及时纳入产品质检档案统一管理,每季度或半年汇总,移交。检验记录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4.7 对检验中不能由本化验室完成的检验项目,应送往其它科室或联系外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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